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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8 10:4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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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广住宅小区C栋楼工程外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方案目录一、工程简介二、基础方案三、安装锚固方案3.1、前期准备33.2、安装情况3.3、技术要求四、安全要求及措施一、工程简介本工程是由中建一局二分公司承建的北广住宅小区C栋楼;地下二层,地上

北广住宅小区C栋楼工程

外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方案

目 录

一、工程简介

二、基础方案

三、安装锚固方案

3.1、前期准备

3

3.2、安装情况

3.3、技术要求

四、安全要求及措施

  一、工程简介

  本工程是由中建一局二分公司承建的北广住宅小区C栋楼;地下二层,地上分C1、C2、C3三个单元,C1、C3单元地上16层,C2单元地上21层,建筑物总面积48500平方米。室内粗装修,在C1、C2单元各设一台室外施工升降机,如图一所示。

  二、基础方案

  升降机基础制作为钢筋混凝土平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基础配筋:双向φ10@250,升降机基础尺寸如图二所示,为便于上料,外用施工升降机钢筋混凝土基础上平面标高比室外地坪低200MM。基础四周设排水沟。

  按C2单元楼外用升降机高度计算基础承载量。

  基础承载计算:

  设备型号: 京港SCD200/200施工升降机

  架设高度: 66米

  吊笼重: 1600Kg×2

  外笼重: 1600Kg×2

  对重重: 1600Kg×2

  吊笼载重量: 2000Kg×2

  导轨架重(共需44节标准节,标准节重161Kg):161Kg×44

  P=(吊笼重+外笼重+对重重+吊笼载重量+导轨架重)×2.1

  基础承载近似等于

  P=(1600×2)+1600+(1600×2)+(2000×2)+(161×44)×2.1

  =40076.4Kg=400.764KN

  基础承载按500KN制作的两个基础都可符合施工升降机的使用要求。

  地面3:7灰土夯实,地基承受的压力大于0.15Mpa;满足升降机地基承载力要求。

  三、安装锚固方案

  京港SCD200/200为Ⅲ型锚固。锚固长度:2800-3200MM。锚固间距:锚固高度为6米一道,C2单元需要锚固10道,锚固架与阳台底板相连,C3单元需要锚固7道,锚固架与墙体相连(如图三所示)。

  3.1、前期准备

  3.1.1、按基础方案做好基础。保证基础的水平及各项使用要求。

  3.1.2、保持外用施工升降机的进场道路通顺。并有足够的停放设备空间。

  3.1.3、保证安装现场优良的电力供应。安装单独配电箱。

  3.2、外用施工升降机安装

  3.2.1、把基础表面清扫干净。

  3.2.2、将基础底座安装在基础平台上,用水平尺检查水平,并填实基础,检查基础底座中心到附墙点的距离。

  3.2.3、按此次序上三个标准节。

  3.2.4、安装吊笼。

  3.2.5、接好电源,对设备进行检测。

  3.2.6、应用小辈杆进行标准节安装。

  3.2.7、安装到高度后,安装各项限位,并进行调试。

  3.2.8、安装外笼后,对设备试运行良好后,方可使用。

  3.3、技术要求

  3.3.1、每安装一道附墙架,应用经纬仪测量其垂直度。架设高度为66米时,垂直度偏差保持在25MM之内。

  3.3.2、附墙架支架允许的最大水平偏角为±10°

  3.3.3、齿轮与齿条的啮合侧隙应为0.2~0.7MM,靠背轮与齿条背间隙为0.5MM。

  3.3.4、各滚轮与标准节间隙为0.5MM。

  3.3.5、每隔6米安装一道护线杆。

  3.3.6、安装对重时应该保证对重与滑道间隙为0.5MM。

  3.3.7、上极限碰铁应安装在吊笼越过上平台150MM处,下极限碰铁应安装在吊笼满载下行时自动停止在碰到缓冲簧100-200MM处。 [page]

  3.3.8、必须保证极限开关触柄与上下极限碰铁的距离,在极限开关断开时,触柄距碰铁0.5-2MM范围内。

  四、安全要求及措施

  4.1、安装作业人员应按高空中作业的要求操作: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4.2、安装作业时,必须按额定载荷重量下进行安装,不许超载。

  4.3、风速超过13M/S时及恶劣天气下不能进行安装作业。

  4.4、安装作业时,应防止安装地点上方掉落物体,避免高空多层次作业。

  4.5、首层进料口一侧搭设2米的防护棚安全通道,通道两侧用密目网封闭,通道顶部用50厚木板防护。

  4.6、楼层上料平台处临边设1.5米高防护栏杆。

  4.7、每层楼层处设安全防护门和楼层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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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赔偿,赔偿义务人可以在结案前、结案时预先支付给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需要治疗时给付。如果受害人确实需要赔偿义务人提前支付医疗费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由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先行支付医疗费。交通事故撞死人的主要赔偿如下: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规定有哪些(一)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二十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五日内;一般事故十五日内;重大、特大事故二十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五日、十五日、二十日。(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四)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五)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六)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责任及其他一、双方责任(一)监理人责任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 法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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