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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0 06:23:10 人浏览

导读:

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点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对于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发包人违约之时计算,也就是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之日计算,发包人应当在竣工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以下便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有关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点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对于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发包人违约之时计算,也就是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之日计算,发包人应当在竣工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以下便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有关问题。

  一、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承包人得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承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的请求权属于财产请求权,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因此,确认结算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考察双方当事人关于结算义务履行期限之具体约定。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工程款纠纷管辖法院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 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工程结算方式及数额的问题

  程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知道你们的合同属于何种情况,根据我的经验,目前较多使用的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如果是这类合同,就存在工程结算数额特别是工程洽商变更确定的问题,如果双方对于工程结算已经有文件则按照该文件执行,如果存在争议则可申请司法鉴定,按照鉴定结果给付款项。

  以上便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有关问题,了解工程款起诉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期间丧失胜诉权,同时我们在起诉时也要注意管辖法院等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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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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