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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甩项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7 20:5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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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确立了工程验收业主负责制,随着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应用,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如业主故意拖延验收或以工程质量不合标准,甚至以甩项工程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最近,笔者就接触了一宗这样的纠纷案,案情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确立了工程验收业主负责制,随着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应用,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如业主故意拖延验收或以工程质量不合标准,甚至以甩项工程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最近,笔者就接触了一宗这样的纠纷案,案情大致情况: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组织验收时,发现承包方尚留一些零星工程未完工,双方通过协商就未完工程办理了签证。由于该工程已可以交付使用,发包方也急于将楼盘早日推向市场,即同意验收。经验收,建设工程已达到合同要求,发包方同意接收并交付业主使用。但当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发包方却不同意办理结算,理由是: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必须在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经查: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选用文本是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颁发的示范文本。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要求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支付相应工程款,而发包方以尚有未完工的甩项工程拒不办理结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问题:竣工验收时有甩项工程的,承包方是否有权就已交付工程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发包方能否以有甩项工程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

笔者认为承包方不办理结算、拒付工程款的做法不符合《合同法》第27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279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上述案件从承包方提交竣工报告,到发包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足以证明发包方已认可承包方履约行为,并接受了履约结果,发包方应当依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款项。这既有合同规定作依据,又符合《合同法》第279条的立法本意。当然,如果承包方认为未完工程影响到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不能验收和交付使用,就应以建设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不予验收,并有权依照施工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责任,但不能以有甩项工程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

为了防止发包方在接受甚至使用主体工程以后,又以甩项为由,拖延支付或抵赖工程款恶意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双方必须签订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为了签订好协议,必须弄清楚何谓甩项工程。所谓甩项工程,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承包方交付的工程项目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但发包方同意作竣工验收,这些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部分工程,即甩项工程。正如上述案例中,发包方为了早日将楼盘交付,推向市场,对一些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不一致的未完工程,在不影响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功能情况下同意进行竣工验收,这些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的尚留工程,即甩项工程。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双方对这些甩项工程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未能就甩项工程交付工期、验收标准及程序以及形成甩项工程的原因、过错责任等签订书面协议,才使得发包方钻法律空子,故意拖延工程款,承包方也因此陷入被动。因此要特别提醒建筑施工企业:遇有甩项工程时,务必及时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一旦涉诉时立于主动地位,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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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三、“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没有固定的表示项目,它们分两种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一)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己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二)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可采取诉讼的方式,具体来说:1、诉讼时间的掌握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2、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3)诉讼请求的范围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等。建议施工方遇到拖欠工程款的,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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