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xx诉山东驻京办拖欠工程款案败诉
导读:
记者昨日(7日)获悉,广州 xx公司状告山东省驻京办拖欠13年工程款一案尘埃落定,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xx公司的起诉,维持原判。
xx公司曾是位于广州的全国知名装饰企业,1995年, xx公司承包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驻京办)投资兴建的北京泰山饭店康会中心内部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数目发生争执:驻京办希望将工程款压缩为1606万多元, xx公司则希望按1670万结算,驻京办另外支付施工措施费、设计费。
2005年11月, xx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倒闭, xx公司股东委托原董事长黄 xx以个人名义替公司追收工程款。北京一中院认为, xx公司没能举证证实驻京办、山东省政府和 xx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裁定驳回 xx公司的起诉。 xx不服上诉,北京高院以 xx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黄 xx又以个人名义将山东省政府、驻京办告上法庭,这次追加了北京泰山饭店作为第三被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工程尾款792万多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黄 xx又提起上诉,他指驻京办在2000年2月的《证明》中已经自认了泰山饭店是驻京办投资兴建的事实。
对此,山东省政府、驻京办认为, xx饭店工商登记资料不能证明驻京办是 xx饭店的产权单位, xx饭店作为独立法人,驻京办无权对它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 xx饭店则认为,装修工程款已经结清。
北京市高院审理后认为,驻京办在2000年2月出具的《证明》中并未承诺承担付款义务,并且 xx饭店对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虽有部分工程款是由驻京办支付的,不能据此推定驻京办与 xx公司之间具有合同关系。且黄 xx1997年出具的结算报告书可以看出, xx公司对装修工程的结算额是认可的,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对 xx饭店与 xx公司之间工程款结算和给付问题所做认定是正确的。黄 xx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新闻回放】
1995年, xx公司承包山东省驻京办投资兴建的北京 xx饭店康会中心内部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数目发生争执。这一争就争了10年。2005年11月, xx公司破产倒闭,原董事长黄 xx开始以个人名义替公司追收工程款。随后的几年中, xx公司多次提出上诉,都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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