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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现状及节水措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4 13:1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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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人均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之一,进入21世纪以后,水资源的短缺形势更加严峻,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在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两大战略指导下,针对水资源短缺的严峻态势,党和国家及时提出开源节流并重,把节水放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人均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之一,进入21世纪以后,水资源的短缺形势更加严峻,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在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两大战略指导下,针对水资源短缺的严峻态势,党和国家及时提出“开源节流并重,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技术和措施,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就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文章基于此展开讨论。

  关键词:水资源;节水措施;节水型社会;投入机制

  一、水资源整体短缺现状

  2030年我国人口达到16亿高峰期粮食自给的战略目标,粮食生产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严峻问题。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人口急剧增加和人类开发能力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由于应用了良种、化肥、农药和灌溉等方面的新技术成果,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等农业资源得到了极大的开发利用,但这种掠夺式资源开发方式,带来了资源与环境等方面的负面效应,使得农业进一步发展面临着新的难题。旱地农业和灌溉农业的节水工作面临着十分艰难的形势,尽管我国节水农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科学统筹规划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是农业节水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由于以往对农业节水发展战略和客观规律研究不够,在指导和推动农业节水工作中存在着主观性、盲目性。有些地方不考虑当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片面强调单项技术,盲目追求“先进技术”,造成一些节水工程高投入、低效益。有些地方对水资源状况不清,对上下游的关系研究不够,没有考虑生态环境用水,盲目扩大灌溉面积及高耗水作物,造成过量引用地表水,超量开采地下水。已经制定的一些农业节水发展规划,由于没能很好地与当地的水资源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相协调,往往难以落实。

  (二)节水农业技术不普及

  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与粗放低效利用的状况并存,而水资源的粗放低效利用,又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程度。目前,农业灌溉用水约占全社会用水量的70%,但由于输水方式、灌溉方式、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耕作制度、栽培方式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农业用水的利用率很低,渠道灌溉区只有30%~40%,机井灌溉区也只有60%,和一些发达国家(达80%)相比有很大差距。同时,我国目前农业用水利用效率也很低,每单位净耗水的粮食生产效率不足1kg/m3,和一些发达国家单位净耗水2~3kg/m3的水平相比差距很大。目前黄河流域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92%,大约有4/5的面积是大水漫灌,节水灌溉面积仅2276万亩,占总灌溉面积的20%。我国西部地区普遍缺水,其中西北干旱少雨,西南土层瘠薄,农业生态环境脆弱。但现状是农业用水浪费严重。

  (三)管理体制不适应

  1.水资源管理不统一。我国《水法》规定,“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造成河流的上下游、左右岸、地表水与地下水、取水与排水、清水与脏水的管理不统一,有限的水资源不能得到合理、高效地开发利用。处于上游及靠近河流的地区无节制的引水,不仅浪费了水资源,而且引发土壤次生盐碱化,甚至造成下游河道断流。在下游和距河流较远的地区,由于河水供不应求而大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形成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在许多灌区,由于地表水与地下水没能实行统一管理,不同水源的水价政策不协调,致使能有效提高灌区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井渠结合方式长期难以推开。

  2.灌区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我国灌区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事业型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产权不清。主管部门与灌区及用水者的职责模糊,灌区及用水者只管用不管修,致使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更不能保值增值。二是经营不能自主、经费不能自给。灌区管理单位对灌区工程建设和水量调度缺乏自主权,行政干预较多。目前灌区的主要经济收入是水费,由于水价普遍低于成本,多数灌区入不敷出,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三是灌区用水计量设施不配套,主管部门对灌区用水定额与节水指标没有考核。许多灌区为了增加水费收入而设法鼓励农民多用水。四是灌区管理机构臃肿,增加了灌区负担。五是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 [page]

  二、我国节水农业发展几点方向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1.农业节水中长期发展规划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并与各地的农业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及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协调,并充分考虑我国加入WTO后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农业节水的需求。

  2.以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有效保护为前提,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雨水、灌溉回归水及城市污水等的开发与利用。实行以供定需的方针,以水定产业结构,以水定经济布局,以水定发展速度和建设规模。统筹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做到量水而行。

  3.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经济条件、水资源状况、气候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作物种类、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农业节水发展模式。

  4.根据我国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际,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以农业节水为龙头适时推进农业规模经营。

  (二)建立有利节水农业发展的投入机制

  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应成为水资源管理的首要任务。对农业和城市工业用水的研究分析说明:通过全面建设节水高效农业,可以大大提高农业的用水效率;通过推行工业的清洁生产,使工业用水量降低,这不仅可以节约水资源,而且可使城市废水量相应减少,大大削减污染负荷。目前全世界灌溉面积中,喷微灌面积已占总灌溉面积的,我国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力度较大,但所占比例仍然较低,是世界上现代灌溉技术应用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喷微灌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很小。我国作物水分生产率平均为0.8kg/m3粮食,也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很少一部分。不少学者研究指出,如果能积极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我国农业用水的节水潜力十分巨大。

  (三)以节水为核心改革灌区管理体制

  1.明晰产权,实行灌区企业化管理。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产权。拥有产权的政府部门可将灌区改造成国家控股公司,聘请企业法人,用企业管理方式经营管理大中型灌区。

  2.改革和完善灌区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灌区实行以节水为主的多指标考核。如考核完成灌溉面积、灌水定额、节水指标、工程维修管理等,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探索对灌区投资及经济管理的新方法,以解决目前灌区靠多卖水增加收入的问题。

  3.积极引入世界银行推荐的灌溉公司管理模式。灌区作为农业供水批发商负责支渠以上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经民主选举成立的用水者协会可作为灌区用水的零售商,按政府定价把水售给用户,收取水费,并承担斗、农渠及田间工程的管理、维修,对节水大户给予奖励。

  4.井灌区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组织或成立灌溉公司。由县水务局统一管理全县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统一发放地下水开采许可证,总体控制机井布局和开采量。乡镇负责具体实施和技术服务,并建立行之有效的村级管理组织。也可成立县、乡、村灌溉服务公司,在县统一管理下实行有偿灌溉服务,协商定价,政府规定最高限价。

  参考文献

  [1]贾大林.农业用水危机与粮食安全对策[J].农业技术经济,1999,(2).

  [2]姜文来.水资源价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

  [3]罗其友.北方旱区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决策模型研究[J].干旱地区农业研究,1999,(2).

  [4]陈敏建,梁瑞驹,刘玉龙.我国二十一世纪的水和粮食问题[J].水利学报,1999,(1).

  [5]张岳.我国节水农业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J].

  [6]山仑,黄占斌.节水农业[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金英杰(1974-),女,山东博兴人,博兴县水务局钻井大队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水利管理。[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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