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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城市的规划与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5 15:25: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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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态城市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理念策划与概念规划,详细规划和立法,生态工程设计与建设,生态系统调控与管理。生态城市建设有赖于五种动力:政府引导,科技催化,企业赞助,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城市生态建设的前提是要搞好生态规划,促进硬件(资源、技
生态城市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理念策划与概念规划,详细规划和立法,生态工程设计与建设,生态系统调控与管理。生态城市建设有赖于五种动力:政府引导,科技催化,企业赞助,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城市生态建设的前提是要搞好生态规划,促进硬件(资源、技术、资金、人才),软件(规划、管理、政策、体制、法规),心件(人的能力、素质、行为、观念)能力的三件合一。
  生态政区规划要在对传统双赢战略的反思中强调区域环境尺度上的生态整合;物质生产方式的改革;人的素质观念的升华,实现人、物、境三层次的协调持续发展。这里的生态不只是生物生态、景观生态,更重要的是有关人类行为的社会生态、物质利用方式的经济生态和复合生态系统尺度上的整合生态。生态城市规划对象上要从以物与事为中心转向以人为中心,空间尺度上要重视区域和流域研究,时间尺度上要重视中跨度间接影响的研究,规划方法上要从描述性转向机理性,规划目标上要从应急型、消耗型转向预防型、效益型;技术路线上要重视自下而上的生态单元研究。概括说,就是要引进天人合一的系统观,道法天然的自然观,巧夺天工的经济观和以人为本的人文观,实现城市建设的系统化、自然化、经济化和人性化。
  
  生态市建设的宗旨是通过生态规划、生态设计与生态管理,将单一的生物环节、物理环节、经济环节和社会环节组装成一个有强生命力的生态系统,从技术革新、体制改革和行为诱导入手,调节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促进全市社会、经济、自然的协调发展,物质、能量、信息的高效利用,技术和自然的充分融合,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生命支持系统功能和居民的身心健康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经济、生态和文化得以持续、健康的发展,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环境的综合整治及人的综合发展。
  
  生态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和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渐进过程,是一场技术、体制、文化领域的社会变革,需要强化完善生态规划、活化整合生态资产、孵化诱导生态产业、优化升华文化品位、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滚动发展。生态城市建设至少需要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才能逐步实现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孕育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机制,实现健康、持续、和谐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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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房屋征地拆迁手续还是比较繁琐的,主要包括:1、规划部门(规划局)提供待拆迁开发土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开发企业了解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要求。2、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开发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3、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开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5、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冻结申请。6、开发企业向市、县房屋拆迁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7、拆迁管理部门应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8、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冻结拆迁范围内的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9、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未租赁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事宜(协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已被租赁且租赁协议未解除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三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0、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11、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要拆迁人已按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1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拆。1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也是违法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情况比较特殊,有的地方农村自建宅基地住房是有产权证的,但是有的地方却没有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会使房屋的产权问题变得更复杂。涉及的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问题,要咨询当地律师,一定是当地律师。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但非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拥有在该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归谁所有,首先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其次夫妻共有部分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无约定的,不管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鉴于农村土地特殊性,农村房屋不能像商品房一样随意出售,想把房子卖掉分割卖房款较困难。所以该房由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所有,由补偿另一方建房款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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