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
导读:
1、国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
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绿色建筑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对“绿色建筑”概念的具体化,使绿色建筑脱离空中楼阁真正走人实践,一套清晰的绿色建筑评价系统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发展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系统,为绿色建筑的实践和推广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如美国LEEI〕绿色建筑评价体系、英国的BREEM评价体系、日本的〔;ASEBEE建筑物综合环境性能评价体系,澳大利亚的NAPERS建筑环境评价体系、加拿大等多国GBTooI,挪威的EcoProfile、法国的ESCALE、中国台湾省、香港地区也相继推出了针对绿色建筑设计的评价体系。这些评价体系制定了定量的评分体系,对评价内容尽可能采用模拟预测的方法得到定量指标,再根据定量指标进行分级评分。对于难以定量预测的内容,采用定性分析、分级打分的方法。这些评价体系的制定及推广应用对于推动全球绿色建筑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绿色建筑评价工具的发展具有以下特征:注重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吻合;评价工具也由早期的定性评价转向定量评价;从早期单一的性能指标评定转向了综合环境、经济和技术性能的指标评定。
2、我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发展历程
2.1国家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发展
1994年我国发表了“中国21世纪议程”,同时启动“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
1996年又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住区发展报告》,对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和保证措施。
2001年始,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制订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试行稿),同时多家科研机构、设计单位的专家合作,在广泛研究世界各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特点,完成了“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价体系”的制定,并出版了《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价手册》、《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
2002年10月,科技部的“绿色奥运建筑评价体系研究”课题立项,课题汇集了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北京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促进中心、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等9家单位近40名专家共同开展工作,历时14个月,于2004年2月结题。
2005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发展中心与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物理所等科研机构成立了项目工作组、专家组和标准编制组,完成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生态住宅(住区)(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参编,建设部科技部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
2.2各地区节能住宅评价标准和生态住宅的建设
基于绿色建筑理论研究成果,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也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体系的集成研究和应用实践,制定了地方性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例如上海市就于2003年1月出台(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而后又制定了《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技术实施细则》。
2005年11月,为适应生态住宅的发展实际需要,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环保局委托上海市建科院,同济大学等高校对《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技术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形成新一轮的成果。
3、完善我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思考
对比国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在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制定过程中的不足和欠缺应当成为我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完善的研究重点和发展方向。 [page]
3.1由总则走向细则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发展相对滞后,目前还仅限于住宅,对于其他大量的公共建筑和旧住宅改造项目尚未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走在绿色建筑研究前沿的发达国家,已将绿色建筑评价体系进行更为系统地分类。如日本的CASEBEE陆续完成了用于既有建筑物的《CASEBEE既有评价工具》、用于短期使用建筑的《CASEBEE一临建。评价工具》和用于改修建筑物的《CASEBEE一改建·评价工具》以及用于评价热岛现象缓和对策的《CASEBEE一H“评价工具》。制定更为系统和专项的评价体系,将是我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走向完善的必然趋势。
3.2由引导走向监督,定性走向定量
由于我国绿色建筑尚属起步阶段,缺乏系统的技术政策法规体系支持。在评价系统的起步阶段,评价系统的制定应以引导鼓励新技术及新材料的应用为主。如由于国家对太阳能发电并人国家“大电网”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导致太阳能利用技术在我国长期处于太阳能制热的低水平利用状态,太阳能光电技术一直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无法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所以在现阶段,评价体系的制定应主要考察是否具有了绿色建筑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否采取了适宜的生态技术措施等。随着相关技术政策法规的启动出台,评价重点将由鼓励引导走向监督落实。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范刚刚颁布,绿色评价所需基础数据较为缺乏,使得定量评价的标准难以科学地确定,随着今后有关的基础性研究的开展,再逐渐改进定量评价的内容。
3.3实行第三方认定制度
根据国外评价系统运行的成功经验,必须有一个专门的、独立于建设单位的组织对评价系统负责,提供“公平、公正、专业”的第三方认定,为参评客户提供咨询、组织评价过程、给予评价认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价本身的科学与公平,使过程控制落到实处。例如日本在“国土交通省环境行动计划”的影响下,出台了用;ASEBE}对建筑物进行评价的第三者认定制度和;ASE-BEE评价师认定制度,保证绿色建筑评价公平、公正的落实。
3.4由阶段评价走向建筑全生命周期评价
目前我国的国家或地方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制定将重点放在建筑规划设计阶段,这与我国借鉴国外经验有关(主要是美国LEEI)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发达国家的建设管理和运作模式通常是一个综合建筑事务所总承包整个项目设计,建筑师向业主负责,形成开发策划、设计、施工一体化。国际上成熟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主要对最终结果进行控制。如在BREEAM,LEED和G13Too1中几乎都只有施工废物处理的条款涉及到了施工阶段。
在我国,施工阶段扮演了一个较为重要的角色,施工单位独立于设计单位,两者各有分工,各负其责。对施工阶段的评价是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国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应从重视建筑物规划设计阶段的评价走向基于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理念的全过程控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摘要】本文立足于完善我国的水法规体系建设,根据目前在立法质量、水行政执法、公众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来更好的实现立法目的。【英文摘要】I
近几年来,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际上的各大汽车集团纷纷改变经营策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核心业务上。同时,采取成立专业物流公司与业务外包相结合的策略,重新构筑造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那么行政许可
「摘要」《公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学界共识。本文没有拘泥于公司法的具体条文修改,而是为公司法改革提出了一条新思路:变革立法体系,将有限责任公司法与股份有限公司法进行
工程先开工后签合同一般不合法,属于倒签合同的法律行为。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
没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建筑工程纠纷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
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建立承揽业务后包工头受施工企业管理。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
承包工程需要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写明单项承包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