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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1 22:22: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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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质量工程(QualityEngineering简称QE)是20世纪70年代国际市场质量竞争空前剧烈的产物,是在全面质量管理基础上,广泛吸收当代科学和工程技术成果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现代质量管理工程学科。一、质量工程产生的历史背景众所周知,20世纪50年代,第二次世

质量工程(QualityEngineering简称QE)是20世纪70年代国际市场质量竞争空前剧烈的产物,是在全面质量管理基础上,广泛吸收当代科学和工程技术成果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现代质量管理工程学科。
一、质量工程产生的历史背景
众所周知,20世纪5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进入了和平建设和发展的时期。
  美国依据其在世界大战中积累的经济优势,把“二战”期间制定的AQSCZ1.1~1.3《质量控制指南》等三项军用质量控制标准转用到民品生产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也推进了质量管理的全面发展。从而使A.V费根堡姆于1961年正式提出“全面质量管理”,对全面质量管理的概念、理论和技术方法作出了全面的阐述。
  日本虽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受到严重的战争破坏,但它确立了“教育立国”、“质量立国”战略,虚心学习美国戴明等质量管理专家的统计质量管理原则和方法,尔后又首创QC小组,创新和建立了具有日本特色的TQC体系,使产品质量显著提高,进入国际市场,甚至打入美国市场。
  其他欧美亚国家也先后转向抓产品质量,以提高市场竞争力,适应国际市场优胜劣汰的剧烈竞争。
  到20世纪70年代,整个国际市场竞争的焦点已从原来的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又从产品质量竞争延伸到售后服务质量竞争。
  当时国际市场质量竞争的发展态势主要有下列两个特点:
  1.广大企业从原来只注重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转变为对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与产品技术创新、顾客需求密切结合起来。
  2.各国认真总结企业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成功经验,科学制订质量体系国家标准,如BS5750.CSA.Z299等,以指导企业建立和实施质量体系,并最终在80年代后期形成第一版的ISO 9000系列国际标准。

二、质量工程的产生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首先对上述质量管理发展态势及其出现的新观念、新技术和新方法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提炼,把原来单纯采用数理统计技术的质量控制演变成为以工程技术为先导,以设计质量控制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结合采用技术、组织和管理等各方面措施与方法,按照系统工程方式,实现产品的高质量、高可靠性和企业高效益的工程技术,并命名为质量工程。
  实际上,质量工程就是对传统的质量控制或质量管理深化、完善和发展的结果,是现代科学技术与质量管理密切结合的系统工程技术。

三、质量工程的三个代表性定义
质量工程诞生后,各国学者先后给其确定一系列定义,其中有代表性的定义为下列三个:
  1.美国的“质量工程”定义
  1978年发布的美国国家标准ANSI/ASQC A3《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词汇》确定的质量工程定义如下:
  “质量工程是有关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原理及其实践的一个工程分支学科。
  注:该工程分支学科包括(但不限于);
  a 质量体系的开发和运行;
  b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c 为了控制和改进,对质量参数进行分析所采用的统计方法与计量方法;
  d 检验、试验和抽样程序的开发和分析;
  e 对人的因素及其积极性与质量关系的理解;
  f 质量成本概念和核算、分析技术的掌握;
  g 开发和支配信息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包括审核质量大纲以确定和纠正质量缺陷;
  h 开发和实施产品过程和服务的设计评审知识和能力;
  i 作业过程分析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能力。”
  上述定义是一个广义的质量工程定义,不仅确定了质量工程的本质,而且提出了质量工程的具体内容范围。
  2.英国的“质量工程”定义
  1979年,英国标准BS4778《质量词汇》对质量工程确定了下列定义:
  “质量工程是在达到所需要的质量过程中适当的技术和技能的应用。”[page]
  显然,这是狭义的质量工程定义。它主要是指开发产品全过程质量所需的技术和方法。
  3.中国的“质量工程”定义
  我国GJB 1405《质量管理术语》中对“质量工程”确定了下列定义:
  质量工程是“把现代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与现代科学和工程技术成果结合,以控制、保证和改进产品质量为目标而开发、应用的技术和技能。”
  可以看出,我国的质量工程定义明确,文字简炼,内容通俗,是一个比较科学和确切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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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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