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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民事调解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5 14:4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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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民事调解吗?南江县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南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成功化解了某水电销售物资有限公司与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民事调解吗?南江县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南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成功化解了某水电销售物资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结算纠纷,让小区204户住户顺利用上了电。

  2015年5月22日,当事人某水电销售物资有限公司与南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承包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朝阳新区某楼盘电力设施安装材料供应和高低压电力安装工程,以210万元包干价承包该项目的电力安装。2015年11月18日,双方就该项目电力设施安装办理了决算。

  由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实施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双方就该项目电力设施安装完工和通电时间、工程欠款额度、履行担保等发生争议,小区住户不能正常用电,数百人多次群体上访。

  南江县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及时与县房管局取得联系,第一时间安排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指派人民调解能手,会同南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走访业主委员会,与当事人双方和业主多次沟通,提出先调解、达成协议后电线进表,申请司法确认后立即送电的调解方案,这样耗时短、手续少、不交费、有保障。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当事人双方选择了调解方案。

  随后,司法所与调委会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在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共同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启动审理程序,当日即作出裁定:“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据了解,这是南江县司法局与南江县人民法院开辟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绿色通道的案例之一。自人民调解法立法后,南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了这样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200余件,依法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打破了以往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效力的桎梏,以最短的时间、最好的效果,服务民生,为民解忧。

  (原标题:南江县法院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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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或故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种:(一)发包人未及时拨付进度款时:(1)承包人应按书面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内未付清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可要求赔偿停工损失。(2)但承包人虽提出口头异议但仍继续施工的,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此违约责任时,因承包人举证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持。(二)中途停工:谁引起停工由谁承担。(三)隐蔽工程: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四)三无工程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其损失主要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五)固定造价合同。遇到建材涨价风险时处理。涨价属正常市场风险的,涨价部分由承包人自理。涨价超过正常市场风险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价款。但是实务中很难认定,涨价风险是否属正常市场风险,因而—旦鉴定固定造价合同后不太可能让承包人追加工程价款。(六)逾期交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约定违约金。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要求对方赔偿。但作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其罚惩性不强。故发包人要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缔约时可预见限额。(七)提前使用问题。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质量等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但需明确的,即使是发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间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责任。(八)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工程及资料交付发包人。实际工作中,常发生承包人因为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况。发包人无法行使占有、处分权利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对承包人还是有好处的。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同一工程有优先权,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建设价款可就标的拍卖款,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进行变卖的前提,承包人仍占有、支配工程。(九)拒绝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十)拖欠工程款:应从验收后或约定付款期满之次日起算滞纳金。发包人拒绝,拖延验收的,应从约定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未约定验收期的,以工程竣工:日或施工人要求发包人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
  • 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施工合同切实可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1.合同主体应适格。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3.合同用辞应规范。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4.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4.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建设工程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的情况。5.重视黑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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