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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筑业如何做好合同管理的问题(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6 12: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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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管理对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至为重要。建筑工程时间长、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密切配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合同双方友好合作、照章办事,尽量减少不必要

  合同管理对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至为重要。建筑工程时间长、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密切配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合同双方友好合作、照章办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扯皮与麻烦,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针对当前的建筑业实际情况,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同签订的严密性:

  (一) 明确的合同范围、合同内容。明确的合同范围、合同内容的基础是建立一个合理的合同构架,合理划分合同包。如设计合同构架,哪些项目由设计总包来做,哪些项目是由专业的设计公司进行分包,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设计工作怎么衔接,相互之间怎么配合,相互之间配合的时间要求,进度要求,工作深度要求是什么在合同文本中都要予以明确。明确的合同范围、合同内容的标准是:既不重复又不遗留。并且把工作界面的接合表述得十分清楚。施工合同也一样,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最头痛的就是合同界限不明,施工现场人员协调困难,为此不仅花费大量的精力作协调,还很容易拖延工期和增加造价。总包分包之间的分界在哪里,费用怎样划分等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清。

  (二) 明确合同造价及合同调整价格的范围。合同中应当明确造价调整的依据、调整的方法、调整的幅度和调整的范围,尽量避免用含糊不清的词语或条款。同时要求设计管理要到位,尽量回避变更或少变更。一个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到位和合同管理到位的工程项目,可以归避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的造价风险。

  (三) 明确进度控制要求。

  目前国内所有标准合同,往往只有一个笼统的总体工期,缺乏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里程碑进度控制点的控制。

  如一个工程项目的完工日期为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那么现有的合同,基本就是一个模式,合同工期为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付款也只采用形象进度来控制,并没有对形象进度的具体时间做强制要求。如果能把形象进度的关键点的完成时间列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必要条件,我想会更合适些。也就是说对拖延工期在事前事中就开始控制,不在事后再采取补救措施,强赶工期

  (四)、明确付款办法。

  目前较多的合同付款条件不外乎按甲方确认的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百分比进行付款,作者认为最好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将关键路线的控制点的完成情况纳入了付款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样对工程项目的进度实施就能起到一个保障作用。并将付款时需由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阶段的质量检查情况(如隐蔽工程验收单、现场安全文明情况)纳入到支付工程进度的条件之中。

  (五)、对于违约情况的处理(如进度、质量)。

  对于违约责任,作者的观点是要在签合同时进行细化,违约责任签订的越细,执行起来会越简单,也避免合同执行时扯皮。

  二、合同签订后的交底

  (一)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提高其可操作性。目前,我们签订合同大都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但其中有些项目需要进一步明确或注明具体操作步骤。如在甲方驻工地代表条款中,往往只注明丁甲方驻工地代表,而其委派人员一栏中却经常是空白,但在实际工程联系中,在工程签证单等各种资料上签字的往往是其委派人员,而非甲方驻工地代表本人,当发生争议时,容易产生扯皮。还有,有的业务工作如:预算中的土方运距等,需要以合同形式明确。另外,据目前索赔(包括反索赔)产生的一些原因未看,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用词的严谨,并考虑全面,最好能吸收各个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的意见或建议,以便于今后合同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

  (二)做好合同文件的交底和学习工作。一般说来,某个工程从招标、投标到合同谈判直至签订都由专职人员办理,而工程现场具体履行合同人员却很少能参与。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这就需要合同签订人员向项目经理部人员进行必要的合同交底,以及项目经理部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合同文件。 [page]

  合同交底主要是使合同履行人员了解从招投标到合同签订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合同执行的一些,问题。如我们作了哪些承诺,对方作了哪些让步;对方提了哪些要求,我们作了什么答复;我们应主要做好哪些工作,怎样与对方展开工作等等。了解了这些,对于项目经理部人员开展工作是很有益的。

  学习合同文件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因为只有认真学习和研究,深入了解合同文件,才能自觉执行和运用合同文件,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同时也只有利用合同文件,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诸如在时间、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不必要的损失。现在,我们的业务人员学习合同的情况还不是很多,有的人甚至工程干完了,还不知道合同中是怎么写的,不学习合同又怎能按合同办事?有的人辛辛苦苦办来一份签证,却因与合同条款相悖而成为废纸一张。学习合同不是某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工作需要大家来完成,这就需要大家都来学习合同、熟悉合同,只有这样,大家才能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共同配合,做好工作。这既是合同的要求,也是履行合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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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责任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来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1.合同主体应适格。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3.合同用辞应规范。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4.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4.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建设工程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的情况。5.重视黑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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