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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02:3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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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对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建办质电[2010]40号各

  关于对吉林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

  建办质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8月16日6时30分左右,吉林省梅河口市爱民医院住院部综合楼工程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据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梅河口市爱民医院;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王秀斌,项目负责人:姜贵金);装饰装修分包单位为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白山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企业法人:崔维汉,总监:纪仁忠);发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单位为梅河口市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张长龙);安装单位为梅河口市嘉恒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曲华峰,项目负责人:张连克)。目前,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正在查处中。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认真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救援制度及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认真做好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32号)的工作部署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安函[2010]2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督查治理工作,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和备案登记、起重机械租赁和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作为排查重点,及时消除隐患。

  三、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各地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筑施工单位要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交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作业;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关,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发现隐患要立即督促施工企业整改。

  四、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我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的有关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要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施工作业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page]

  目前全国仍处于主汛期,抓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要。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加强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有效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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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看伤者职工能被鉴定为工伤几级伤残,然后根据伤残等级、个人工资,所在地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等等条件,计算工伤赔偿的总金额。如果不能评残的话,只能享受医疗费报销、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 工伤工资是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单位按照原工资支付的工作,不是工伤医疗待遇,是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是指:1、治疗工伤的费用;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4、安装辅助医疗器械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如果医生认为你可以出院,但是你自己认为自己还没有完全好。可以先工伤认定了,以下是工伤认定程序: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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