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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不住的高尔夫球场上谁在“挥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2 23:4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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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务院自2004年开始,陆续叫停新高尔夫球场建设。从2004年至今,全国高尔夫球场从170家增至600家,意味着在禁令发布后全国又建了400多家。目前全国正规审批通过的高尔夫球场只有10家左右。据悉,违规球场大多打着体育公园、绿化项目等旗号建设。(《人民日报

  国务院自2004年开始,陆续叫停新高尔夫球场建设。从2004年至今,全国高尔夫球场从170家增至600家,意味着在禁令发布后全国又建了400多家。目前全国正规审批通过的高尔夫球场只有10家左右。据悉,违规球场大多打着体育公园、绿化项目等旗号建设。(《人民日报》6月20日)

  高尔夫球场建设从2004年起就被叫停,但禁令发布后仍有400家高尔夫球场堂而皇之建成,个中缘由值得深思。

  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才会有闲情逸致去追求高雅的文化享受,高尔夫球场之所以能如同雨后春笋般蓬勃生长,某种程度上,其实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证明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近年来国内经济的发展有目共睹,先富起来的群体有对高尔夫球的消费需求,我们也不应该忽视这部分市场需求。在这方面,奢侈品消费未尝不是个教训。因为中国缺乏自己的奢侈品牌,逼得中国富人不得不在巴黎、伦敦的奢侈品商店疯狂扫货,国际奢侈品牌赚得盆满钵满了,可背后却是咱家的“肥水尽流外人田”.假如因为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禁令,而逼得中国富人纷纷出国挥杆,恐怕同样得不偿失。

  不过,禁令之下400多家高尔夫球场仍然能够蓬勃而起,也的确令人惊诧。高尔夫球场如此顽强的生命力,真的全是中国富人的需求在推动吗?除了先富群体,还有哪些打高尔夫球的主力呢?早有报道称,不少公务员热衷于高尔夫球运动,由于打高尔夫球很容易上瘾,甚至成了一些公务员的“绿色鸦片”.按理来说,高尔夫作为一项高消费运动,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其实本不足以承担这么高昂的消费。既然如此,公务员打高尔夫,假如不是利用公款,便必然涉嫌权力寻租。国内高尔夫球场蓬勃生长的背后,其实有着更多的权力推手。

  一言以蔽之,正所谓“上有好者下必甚焉”,既与财富结盟,又与权力联姻的高尔夫球场,自然有了睥睨一切“禁令”的胆量与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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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一、认定聚众赌博的标准(一)该三项标准规定的均是累计数量,凡是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在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内的,均分别累计计算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赌博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5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赌博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是6个月。就是说,行为人未经处罚的聚众赌博行为在6个月之内再犯的,其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应分别累计计算。累计数量在5年之内达到《解释》规定标准之一的,即构成聚众赌博。(二)既然刑法规定的是聚众赌博,那么,每次被组织参与赌博的人数至少应在3人以上,否则不能称之为聚众。在此基础上,才分别累计计算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二、认定聚众赌博的注意事项(一)相关法律规定了20人的参赌人数,指的是不同的个人,而不是参赌人员达到20人次以上。(二)《解释》没有规定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和被组织参赌人数的幅度问题,就是说,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不分地区差别,应当统一适用该标准。《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标准针对的主要是一些旅行社、导游、境外赌场在境内设立的代理机构等。在适用本项标准时,应注意几点:一是被组织人数不累计计算,必须一次组织10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二是这里的“境”,指“国(边)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港、澳、台地区赌博的,也适用本项规定;三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是进行赌博,而不是旅游;;四是行为人必须有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行为,至于收费数额的多少,则不限制。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会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由本人到当地社保部门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2,如果对工伤认定、补助金支付有异议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学校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异议,可以到学校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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