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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06年1月1日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2 14:49:43 人浏览

导读: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建设部近日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谓民用建筑节能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建设部近日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谓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规定》指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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