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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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11-25
12: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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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冀建招办〔2009〕12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各设区市招标办、交易中心,华北油田招标办: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
冀建招办〔2009〕12号
河北省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招标办、交易中心,华北油田招标办: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39号)、《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和《关于公布〈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的通知》(冀监[2009]1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的监管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依法行政和科学行政,合理简化程序及内容,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开展主动服务,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
二、招标程序及内容
(一)招标人自主决定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依法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备案。
(二)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自行招标备案材料或招标代理合同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需由房地产开发商的开户银行出具。公开招标项目可以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交。
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材料包括: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的文书、证照;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证明材料;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三)合理确定招标时限。公开招标,按照《关于改进和深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市【2009】67号)缩短招标时限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后,征得所有投标人签字同意;邀请招标需要缩短招标时限的,招标人如能征得所有被邀请投标人签字同意,可直接将缩短的招标时限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同意缩短招标时限的签字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应当及时备案。
(四)充分发挥交易中心场所设施功能作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监督机构一般不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标、评标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各级交易中心应当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全面及时的服务。
(五)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中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从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可直接选定。
(六)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及招标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将招标合同和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page]
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资格审查、投标报名表、开评标过程记录、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书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招标文件备案时已提供的资料,不需要重复备案。
三、转变监督管理方式
(七)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及交易中心要主动为招标人提供超前服务。项目取得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后,招标人即可进行招标准备工作,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及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等工作提供咨询。
(八)落实首办责任制。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要将工作流程图在招标人咨询时免费发放,主动向招标人宣讲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答疑解惑。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全过程负责,并及时回复办理结果。
(九)实行首问责任制。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度;推行领办服务,在交易大厅明显位置设立领办服务台,明确项目领办责任人,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告知、领办、导办等各项职责。
(十)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要加强两个备案环节的监督管理,不得将备案项目作为审批项目进行管理。对备案环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合并、缩减,不能增加。对备案资料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及时纠正。
(十一)加大对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查处力度。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要积极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监管责任。要将备案监管与随机现场监督相结合,要合理制定执法监督的频率,对发现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违规招投标的案例要公开曝光。
(十二)畅通投诉渠道。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要设立投诉电话和网络电子信箱,明确科室或专人负责投诉处理,按公开承诺时限查处,建立核查处理快速反应制度。要建立投诉查询制度,投诉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网络查询投诉处理情况。
(十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将工作流程上墙,公开备案事项所需要的资料、公开收费标准等内容。完善举报制度,公开监督电话。要积极配合进驻交易中心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作用,接受群众监督。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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