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
苏建价站[2008]8号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促进我省造价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项业务备案
1、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次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核验资质手续。之后,每承接一项业务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办理网上单项业务备案。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只需进行网上单项业务备案。进行网上单项业务备案的可不再办理书面备案。对未办理单项业务备案的,将按照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电力、交通等省属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不实行单项业务备案。
3、属电力、交通、煤炭等各专业部管理的注册在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企业注册地承接业务时,不需进行单项业务备案。在注册地(市或县)之外本省其他市(县)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办理网上单项业务备案。
4、省、市管理机构应及时审阅网上备案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资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因专职人员流动、股东和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如在变动40天后仍达不到规定的资质条件,省建设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凡责令整改事项将与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挂勾。
三、咨询项目登记和上报统计报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分支机构应在与委托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及时将合同信息在网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工程项目管理菜单下进行登记,并在出具报告书后20日之内,将咨询成果信息填报完整。在此基础上,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外省分支机构每季度次月10日前,在网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上报季度业务量汇总表和咨询项目一览表。
四、分支机构备案与专项检查
省外(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告知性备案。
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分支机构重新备案及咨询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价函(2007)15号)要求,目前已有19家分支机构完成了书面资料备案和网上备案(已备案的19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针对目前分支机构和单项业务备案工作未能很好开展,按照下半年工作部署,9月份请各市对本地区的分支机构和单项业务备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未备案执业的咨询企业要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查处。检查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省造价总站,省造价总站届时将组织抽查。
附件:已备案的19家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一、国造价工程师队伍建设的现状多年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一直沿用前苏联的模式,承袭了其生产资料“低价制”的政策,使得工程造价既不反映基本建设产品的价值,也不反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3日经第18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工程先开工后签合同一般不合法,属于倒签合同的法律行为。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
没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建筑工程纠纷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
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建立承揽业务后包工头受施工企业管理。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
承包工程需要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写明单项承包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