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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配套燃气设施(临时)建设有关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5 05:15:32 人浏览

导读:

陇南市、甘南州、天水市建设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配套燃气设施(临时)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城电〔2008〕51号)要求,结合我省地震灾区实际,现就过渡安置房配套燃气设施(临时)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安置房

陇南市、甘南州天水市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配套燃气设施(临时)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城电〔2008〕51号)要求,结合我省地震灾区实际,现就过渡安置房配套燃气设施(临时)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安置房配套燃气设施(临时)建设由受灾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水、电、路、消防等基础设施同步进行。目前,陇南、甘南、天水等地安置房建设已全面展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工作,保证燃气设施(临时)与过渡安置房同时使用。

  二、我省地震灾区城镇在过渡安置房配套燃气设施(临时)建设时,原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确定的标准配置燃气设施即“每套安置住房配置1个灶位,每5~10套安置住房配建一处公用厨房,建筑面积20~30㎡”。也可根据过渡安置房座落地区居民燃料结构状况,合理确定炊事及洗浴方式。

  三、国家明确对过渡安置房配套燃气设施(临时)建设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落实建设补助资金。

  四、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过渡安置房燃气设施建设管理的监管。将过渡安置房燃气设施的建设管理纳入过渡期城市建设工作计划。要结合实际制定过渡安置房燃气设施建设管理的措施。要向过渡安置房的住户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正确使用燃气设施,防范因为燃气设施使用不当而引发事故。

  五、受灾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过渡安置房援建单位的协调配合,同时做好过渡安置房配套燃气设施(临时)建设工作。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甘肃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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