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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5 04:4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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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川建房发[2008]263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房管局(处),各扩权试点县(市)规建局、房管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8]249号)转发你们,根据我省"5.12"汶川大地震房屋受损地区反映的一些

川建房发[2008]26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房管局(处),各扩权试点县(市)规建局、房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8]249号)转发你们,根据我省"5.12"汶川大地震房屋受损地区反映的一些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随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建设厅。

  一、关于房屋注销登记

  (一)因汶川地震造成房屋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要依法认真做好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原则上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所有权人未申请或无法申请的,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包括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对灭失的房屋进行认定、核实登记造册,并经公告无异议后,作出注销决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政府的注销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完成后,原房屋所有权证要收回或公告作废。

  (二)房屋灭失导致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汶川地震造成抵押房屋灭失,其房屋所有权已注销的,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和银监会相关规定,由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汶川地震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办结的登记应视以下具体情况决定能否继续办理

  (一)汶川地震前已经受理的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实地查看,确认申请登记房屋是否存在,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后,房屋登记机构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汶川地震前已经受理的转移、抵押登记。当事人应当补充提交是否继续办理相应登记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愿意继续办理的,房屋登记机构应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同时,对因房屋瑕疵引起的责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汶川地震后受理的初始、转移、抵押登记。可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三、各地在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办理登记的房屋,应当建立房屋登记簿。纸介质《房屋登记簿》参考式样已由中国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委员会发布。各房屋登记机构可在四川房地产网站(www.scfdc.cn)查阅参考。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

     2、《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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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 我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时候要注意一下的几点注意事项:1、楼盘竣工入伙后可以办理产权证;2、须业主本人亲自办理,或代理人携经公证的委托书办理;3、按揭业主房产证由按揭银行领取;4、契税收取标准为房款总额的1%,办证费为总房款的0.15%加5元;5、在房产证办妥之前,业主如更改联络地址、电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与引起的责任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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