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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20:5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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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嘉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四

  嘉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局 二○○四年三月)

  第一条为加快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农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建分局根据受委托权限,负责其范围内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居民依法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管理,即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一证”)许可制度。

  第五条 农村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一)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需要异地新建住宅的,应当退还原有宅基地,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二)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且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中规定的标准:

  住房建筑面积:大户不大于280平方米,中户不大于240平方米,小户不大于180平方米。

  附属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大户不大于30平方米,中户不大于25平方米,小户不大于20平方米。

  附属生产用房与住房不得混建。

  大、中、小户的划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农房的建设层数和层高标准:

  住房的建设层数不大于三层,附属生产用房只能建一层;

  住房建筑层高:底层层高不大于3.6米,楼层层高不大于3.2米。

  附属生产用房建筑高度不大于4米。

  (四)农房建筑间距控制标准:

  南北朝向(指南偏东、西45度以内的朝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1:1.4H ;(H的计算按《嘉兴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下同)

  东西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1:1.2H.第六条 农村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建设农房,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书一证”。

  (一)由农村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

  (二)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

  (三)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报送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建分局批准。

  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房建设用地,否则视作非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农房,按原规定的办法认定。

  第七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市区需要冻结农房建设的,由需要冻结区域的区级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单位)按年度提出农房建设冻结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除经批准已进入拆迁程序的,冻结农房建设期限为三年,确需延长冻结期限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再延期一年。

  冻结农房建设实行公告制度,经市政府批准的农房建设冻结计划,由市政府发布公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公告之日起停止农房建设审批。

  第八条 在冻结农房建设的区域内确需申请农房建设的,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立项或即将开发建设的区域外,按以下规定执行:[page]

  (一)每户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含无房户)的,经批准可以扩建,但扩建后每户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 平方米;

  (二)现有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的,经批准可按原面积、原位置进行翻建;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特殊原因。

  第九条 冻结期限内因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迁的,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已获批准建设的农房建筑面积,其未建成部分,可视作已建成面积,但在拆迁补偿时应扣除相应的建设成本(即重置价)。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处罚。

  第十一条 市区各级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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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农村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2.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说来:(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以上是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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