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导读:
顺府发[2004]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改善投资建设环境,现就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 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 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 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 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 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 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 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4.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5.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6.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7. 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8. 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9. 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10. 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我区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2.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 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30万元以上、村(居)委会和股份社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招标投标。村(居)委会、股份社的建设工程规模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但须报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二)货物采购(不包括药品)。
1.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服务。
1. 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 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page]
(四)特许经营。
1. 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 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 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各单位不得擅自缩小以上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规模标准界限难以把握或对《办法》未提及、不明确的问题,可由有关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或招标人提出专项报告,提请区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解释或协调。
三、实行项目招标核准制度
(一)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1. 对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在申报立项阶段,项目单位要同时附上《招标基本情况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其中:
(1)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包括相关的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和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2)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勘察、设计、监理、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的项目,由区经济贸易局核准;
(3)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核准;
(4)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 不需要审批立项或者立项送审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到相应的核准部门,申请单独核准该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3. 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和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
(二)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
1.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项目招标方案及有关材料送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其中:
(1)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查核准;
(2)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由区经济贸易局审查核准;
(3)政府采购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查核准;
(4)其他项目由相应的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核准。
2.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
(三)办理招标事项。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结核准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案手续后,可持有关资料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
四、对未办理招标核准手续项目的处理
对按规定必须招标而未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查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规范招标信息公告和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时间
(一)招标公告文本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后,根据《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区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包括: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栏、珠江商报、顺德电视台、顺德政务网、顺德信息中心网站、顺德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以及有关项目的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等。
(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实行招标项目备案制度
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项目招标方案核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区监察局及区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page]
七、规范招标投标程序、评标标准和办法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规范、统一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的监督,制订行业项目资格预审条件指引,对资格预审条件进行量化。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预定中标人。
八、清理以往实施的招标投标文件
为更好地推进招标投标各项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政,提高效率,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意见并结合具体工作的客观实际,对过去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进行清理,重新制订、完善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文件,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报区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由区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区政府颁布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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