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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文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2:44: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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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政发[2000]4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日十堰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

  十政发[2000]4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日

  十堰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工程建设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震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依法监督检查防震减灾有关工作。

  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未设立地震机构的张湾区茅箭区,其有关工作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经贸、规划、交通、土地、水利、电力、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六条 下列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隧道;县以上(含县,下同)车站和高速公路、 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二)库容≥0.1亿立方米的水库大坝和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5万千瓦的水电厂工程;超过22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县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四)县以上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 电视发射塔等)工程;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五)城市供水、供气、供油、供热、供电主要干线及调度控制工程;市、 县级党委、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指挥机构办公用房;人员集中的影院、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县以上粮食加工厂、粮食仓库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和重要医疗设备、手术室用房;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主要生产用房,全厂性动力设备、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仪表等用房;

  (六)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 贮存设施以及其它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七)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或活动断裂带通过区域(具体区域见附表)的新建工程;

  (八)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工程;

  (九)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

  (十)位于地震地质环境复杂,易发生地震地质灾害场地的新建工业建筑、 民用建筑及其它建筑工程;

  (十一)国家、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可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page]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召开有关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会时,应通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下达建设计划,规划和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和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外省、市单位到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须持有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证书,并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报告应向我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十二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或被处罚单位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不履行处罚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无评价许可证或不具备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评价工作的,由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转让、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的,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勘查审核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收费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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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情况下业主可通过起诉维权:一、物业起诉业主物业费是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维权的。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四、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以上是阳泉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补偿标准
  •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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