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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11:06: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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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驻连部队,中直、省直驻连单位,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装饰)、监理单位:为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驻连部队,中直、省直驻连单位,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装饰)、监理单位:

  为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建建[1999]5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长德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宋增彬 市建委主任

  成 员:李长吉 市建委副主任

  吕 强 市计委副主任

  苏 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郝硕博 市审计局副局长

  涂象钧 市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联系电话:4314975),宋增彬兼办公室主任,李长吉(兼)、陈国贵为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建委招标处及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方针、政策;组织领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审查招标程序,审批招标结果;查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公开招标工程范围

  公开招标工程范围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建设工程。

  三、招标工作程序

  (一)凡需招标项目,招标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招标项目报建登记。

  (二)招标单位必须在招标10天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并接受招标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须编制投标单位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制定评、定标原则和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四)招标单位必须在招标前7天在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或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六)招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进行答疑。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

  (八)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接受审查。

  (九)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会议并组织评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监督。

  (十)招标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招标完成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

  (十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十二)由市建委招标处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几点要求

  (一)凡列入公开招标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招标信息发布时间,或阻挠符合资质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二)加强投标单位的资格予审工作,保证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规定,不允许超资质等级、超范围投标。

  (三)禁止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招标。

  (四)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组织进行。

  (五)投标单位不允许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由招标单位和有关方面代表人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七)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报价、业绩、能力、信誉、经验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报招标单位。[page]

  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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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二、需提交的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8、资金证明(原件);9、质量监督委托书;10、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11、监理合同及监理企业资质证、营业执照、本工程监理人员名单、证书复印件、联系电话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13、施工组织设计(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册);14、项目经理证及项目经理手册、联系电话;15、图纸审查批准书和审查合格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原件);1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1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预付情况和支付计划证明(加盖建设、施工单位公章。原件);18、外地施工(监理)企业提供进金登记备案表;19、提交定额测定费收据复印件;20、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到建筑工程管理科办理四、建筑工程管理科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资料符合要求,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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