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增加禁止遗弃妇女的规定?
导读:
为什么要增加禁止遗弃妇女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与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该款增加了遗弃的规定。
遗弃妇女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遗弃行为同虐待、残害妇女行为一样,不仅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威胁被遗弃人的生命和健康,在一定程度上更是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我国许多法律中都有禁止遗弃的规定。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26l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这一禁止性规定,在保护对象上比婚姻法的范围更宽泛,同时又规范了刑法所不能规范的一般性遗弃行为,是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所做的规定。
另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以妇女为对象、全面保护妇女各项权益的基本法律,作为妇女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除了保护一般妇女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关注和保护弱势妇女群体的利益。目前在我国,侵害弱势妇女群体权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尤其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而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老年人、保护老年妇女的权益成为我们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遗弃老年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妇窜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遗弃的内容,对这一部分妇女群体而言无疑是增加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明令禁止遗弃妇女也是倡扬传统美德,树立社会主义良好风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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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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