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
导读:
如何处理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妇女权益保障法上述规定表明:
(1)国家和社会对性骚扰行为持否定、谴责态度,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违法性。
(2)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公然以性信息侮辱妇女的,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妇女正常生活的,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妇女性隐私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猥亵妇女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猥亵智力残疾女性、女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女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以非法搜查妇女身体的形式对妇女进行骚扰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追逐、拦截妇女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只有第40条规定,没有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性骚扰为由起诉的,法院是否应以性骚扰为由立案尚有可讨论的空间的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的规定则明白地要求法院应当以性骚扰立案,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不受理就是违法。
界定性骚扰行为应特别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性骚扰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而且实施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性心理需要;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带有性内容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讲淫秽笑话,在他人面前展示色情图片和刊物,经常询问他人的个人隐私和性生活,身体不必要的触摸或摩擦,强行亲吻或搂抱,向他人表白自己的性需要或提出性要求,在他人面前露体等等;第三,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带有性内容的行为违背了对方的意志,是一种不受欢迎的行为,这是性骚扰行为的本质特征;第四,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 .
通过法律规范,制裁性骚扰行为,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性骚扰涉及个人隐私、发生的地点隐蔽、获取证人证言困难、受害者处于弱势等原因,受害者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举证责任上加重实施性骚扰行为人的负担是合理的,重视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受害妇女的陈述也是应当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台湾高雄市一名单亲爸爸两度用电动按摩棒及生殖器,对不满14岁的大女儿性侵得逞,大女儿的阿姨得知后报警,警方在他家搜到4组按摩棒,高雄地方法院依强制性交罪重判他有
未成年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
女性高级教师若在56岁依旧不能办理退休的,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局进行举报。根据我国国务院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
儿童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初次办理身份证是不可以异地办理的。异地办理仅限于补办和换领身份证。
小孩上户口需要父母本人去。孩子上户口时,监护人必须有一方在场。登记户口需要孩子本人到场,其监护人携带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任意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