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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如何变更之前妹妹能否状告姐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5 17:4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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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肖某是国税局工作人员,1974年初与周萍结婚,次年2月生下女儿肖燕。1987年,肖某与周萍离婚。1992年,肖某娶陈菊为妻,1993年3月生下小女儿肖思。1995年,肖某又与陈菊分手。两个女儿均随父亲生活。2000年冬,肖某不幸因病去世,在国税局院内留下15

  【案情】

  肖某是国税局工作人员,1974年初与周x结婚,次年2月生下女儿肖x。1987年,肖某与周x离婚。1992年,肖某娶陈x为妻,1993年3月生下小女儿肖A。1995年,肖某又与陈x分手。两个女儿均随父亲生活。2000年冬,肖某不幸因病去世,在国税局院内留下150平米住宅一套。肖某死后,因小女儿未成年,奶奶黎某年届八十,生母改嫁多年,国税局依法指定姐姐肖x作为妹妹肖A的监护人。2007年春,姐姐擅自将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子卖给他人,并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自己经商及生活需要。2008年元月,妹妹肖A因治疗精神病急需要钱,姐姐肖x却不肯拿钱为妹妹肖A治病,双方遂产生矛盾。

  2008年5月,妹妹肖A及其生母陈x、奶奶黎某一纸诉状,将肖x告上法庭,要求肖x交还她们在其手中的应得肖某的遗产份额。

  【分歧】

  监护权未变更之前妹妹能否状告姐姐?

  第一种意见:原告肖A1993年3月出生,至起诉之日止,未满十六周岁,其主要生活来源不是依靠自己劳动所得,又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她的母亲是女儿当然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所以,陈x有权在本案中作为女儿肖A的法定代理人,代替女儿参加本案诉讼。

  第二种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原告肖A的奶奶黎某,亲生母亲陈x,同父异母的姐姐肖x,都有权成为她的监护人。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唯一对其具有监护权的是本案的被告肖x!因此,在本案中,肖x才是肖A的法定代理人!据此,被监护人无权起诉监护人,被代理人无权起诉法定代理人!更何况被监护人、被代理人还是个未成年的精神病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原告肖A1993年出生,起诉时未满十六周岁,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

  2),肖A父亲去世后,生母改嫁,且不愿承担监护责任;奶奶年迈,无法承担监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所在的单位—区国税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其同父异母的姐姐、本案被告肖x作为原告的监护人。这使得被告肖x成了所有有权成为肖A监护人的近亲属中,唯一一个具有肖A监护权的近亲属。-从那一刻起,被告肖x就是原告肖A的法定代理人。直到现在,因为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告肖x对原告肖A的监护权,她仍然是妹妹的合法监护人!在东区国税局指定肖x作为妹妹肖A的监护人的那一刻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原告肖A生母对女儿的监护权归于消灭!

  3),被告肖x在担任原告肖A的监护人期间,在处理父亲的遗产过程中,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为被监护人治疗疾病,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肖A的相关近亲属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被告肖x对原告肖A的监护权。然后再由新的监护人以肖A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肖x,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肖x交出代为肖A保管的其所继承父亲肖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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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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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申请变更抚养权所需资料:一要准备双方原先离婚的法律文书,二要准备对方不具备抚养小孩的条件或能力,三要证明你有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条件或能力,四一般不能再要求重新分配原离婚协议已分割的财产,除非对方在隐瞒财产导致没有分配的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要求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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