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亲子情节不恶劣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导读:
简要案情:
已婚男子黄某与女子刘某非法同居生活在一起四五年之久,后生有一男婴。2007年5月,黄某因其患有脑瘤,花费大量医药费,且担心自己活不长,孩子无人照顾,于是将该男婴卖给湖南长沙一户人家,得款10400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黄某出于主观故意将该男婴以10400余元的价格卖到湖南长沙,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且黄某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理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不构成拐卖儿童罪。黄某作为男婴的抚养人,抚养了一年多,并没有拒绝抚养的行为,其是迫于身体和生活压力,才想出此下策,虽然黄某在收受了经济利益10400余元,但主观上并无出卖的目的,也无营利目的,其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所以,黄某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笔者认为黄某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如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看黄某出卖自己的儿子,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笔者认为情节恶劣应指有扶养能力的人不履行其法定扶养义务或多次出卖子女或因出卖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本案中黄某因患有脑瘤、花费大量药费,担心自己活不长,孩子无人照顾,故将自己的儿子卖给他人。可以说黄某是因生活所迫才出卖自己儿子,虽然客观上其获利10400元,但因其行为并不恶劣并未给社会造成损害。故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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