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刚性大大提高
导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今天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了可操作性和刚性,将不再是“棉花法”、“软法”。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特别强化了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刚性规定和妇女自身的法律救济渠道,这样就使得这部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她是在今天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做出上述表示的。
信春鹰介绍说,如何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和刚性是人大这次修改这部法律的重点,也是修正案的一个亮点。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加强了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法律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系列的措施和角度,强化妇女权益保护的刚性。比如在救助措施的当中规定,妇女在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妇女可以寻找自己的保护途径。同时这个法还规定,妇女组织要给予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支持和帮助,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而且还可以通过大众的传播媒体予以揭露和批评。对于经济困难,确有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这都是属于法律救助措施这方面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可以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在行政责任方面,修正案强化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责任。修正案规定,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和控告,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打击报复的,要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另外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给予制止或者提供受害妇女必要的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依法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据悉,像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
关于行政处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一个专条规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还增加规定关于性骚扰和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第58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这些规定,我们都可以看出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特别强化了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刚性规定和妇女自身的法律救济渠道,这样就使得这部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上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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