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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会计问题及其对策探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5 11:15: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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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统计,从1979年我国第一次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至2002年底,我国平均每年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20多起,近两年呈增长趋势,每年都在30起以上,有时达四五十起。更为严重的是,不仅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例数排在世界首位,而且遭最终裁定的比率也居世界前列。在这

  据统计,从1979年我国第一次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至2002年底,我国平均每年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20多起,近两年呈增长趋势,每年都在30起以上,有时达四五十起。更为严重的是,不仅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例数排在世界首位,而且遭最终裁定的比率也居世界前列。在这种形势下,深入研究企业在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及应对策略就显得格外紧迫。

  一、我国企业在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

  1.在反倾销起诉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管部门要对申诉方就反倾销调查申请所提供的会计证据进行审查,这些会计证据包括:被控倾销产品的销售数量及其价格;估算的被控产品的倾销幅度;倾销产品引起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变化、利润变化、库存变化等。但我国很少有企业注重监测和收集国内出口产品和国外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价格动态等情况,可以说会计的事前保护作用微乎其微。

  2.在反倾销调查阶段。

  (1)关于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问题。国际反倾销法将被调查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前者的企业可以使用自己的成本价格数据,后者则是采用替代国的数据。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直接影响到调查的结果。我国除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尚未争取到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按照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标准,如“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和“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成本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要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而仅此两个条件,无论是基于会计准则的差异还是企业日常会计行为,我国多数企业目前尚有较大的差距。

  (2)关于倾销内容的调查。国际反倾销调查的认定标准有两种:一种为价格倾销标准,一种为成本倾销标准。对于价格倾销的调查,实际上主要是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查;而对于成本倾销,因为它是一种亏本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确定正常的价值时是不予考虑的。我国企业会计在此阶段遇到的最大困难是:用替代国价格计算正常价值时,替代国和计算方法选择上的不确定性使企业会计相当被动。另外,由于反倾销法中产品成本与会计学上的生产成本不一致和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使企业会计在成本范围的界定和调整中遇到很大困难。例如,在我国产品成本一般就是指生产成本,而在国际反倾销法中,产品成本除了生产成本外,还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

  (3)关于倾销幅度的调查。所谓倾销幅度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低于成本的差额。在这里涉及到对两者进行比较和调整的问题。首先是“可比性”的问题,要使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间具有可比性,通常是使两者处于相同的贸易水平(一般指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比较,而且应尽可能采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来比较,在销售条件与条款基本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数据转换。各国反倾销法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调整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调查当局在调整过程中有较大的自由度,而我国企业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调整上很难把握。

  (4)关于损害的调查。损害的确定标准有三种: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产业,符合其中一种即构成损害。除第三个标准即实质阻碍产业无明确规定外,其他两个标准都详细规定了审查的主要因素和内容。这些因素中有些指标(如被控产品的价格、数量、进度等),对于判定是否构成损害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企业会计往往不重视对出口策略的引导,不重视对出口国同类产品市场状况的分析研究,盲目出口或降价销售,为以后被判定构成损害留下了隐患。另外,关于损害的累积评估,依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条件,我国企业会计不仅要对进口国的生产厂家进行监测,而且要对整个进口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所有其他竞争厂商进行监测、分析,否则一旦累积评估,就更加容易构成损害。

  (5)关于两者因果关系的调查。只有所确定的损害是由所确定的倾销导致,也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最终判定倾销而实施反倾销措施。但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反倾销法所确定的界限是很低的,并不要求倾销是某国产业受损害的重大或主要的原因,而只要裁定被控产品是造成某国产业损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认定其因果关系。而在这方面,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是比较有限的,会计能做到的只是监测进口国同类产品市场情况和控制出口进度、价格。另外,还需要用企业连续几年良好的会计记录、财务数据来说明出口价格是大于生产成本的,且近几年来产品价格未发生大幅度削减,出口数量未大量增长等。

  3.在反倾销应诉阶段。

  这是被控企业收集应诉资料,进行会计举证、会计陈述和会计抗辩的阶段。应诉资料不仅包括企业自己的财务资料,还包括国内市场行业出口商的基本资料以及进口国竞争对手的基本资料,如,对方的生产成本资料、市场份额等财务与非财务资料。这一阶段我国企业会计面临两大困难:其一是缺少应诉资料,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反倾销会计,因此在应诉反倾销时所需要的会计资料是由现有会计系统提供的,其资料的积累是有限的。正如曾代表中国出口企业和出口商应诉多起反倾销案的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法籍华人陶景洲说的那样:“代理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的最大难度就在于证据的收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取证上。中国企业在资料的保存和收集方面的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外国竞争对手的资料更是少得可怜。”其二是不懂反倾销会计举证技术,如在应诉中关键的填答调查问卷阶段,“问卷”中有很多事项和资料需要会计举证,有些会计处理方法也需从国际会计准则的角度来进行必要的抗辩,我国会计在这些关键问题上知之甚少。

  二、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会计对策

  1.会计准则国际化。

  产品生产成本的确定是反倾销案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的计算直接影响到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乃至于最终确定倾销是否存在。而成本计算又直接受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计算同一产品的成本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立法都对出口企业的会计准则作了规定。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尚存在一定差距,产品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同将直接影响产品的定价、关税等,这均会导致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和会计资料不予认可,而转用某个第三国的替代数据作为可比价格,致使以前的一切努力付诸东流。为了在反倾销中获胜,必须将会计准则应用好,同时改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做到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性。[page]

  2.建立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应诉国外反倾销需要一个资料全面的反倾销信息平台:①建立出口企业的反倾销信息系统,包括反倾销会计的建立和竞争对手会计资料库的建立两方面的内容。反倾销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关于本企业的财务资料以及国内同类产品出口厂商的基本资料。而竞争对手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则包括进口国同类或相似产品的竞争对手以及出口国市场和第三国竞争对手的基本资料,还包括产品研发、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非财务信息。②建立行业商会的反倾销信息系统,包括行业出口商品的国外商情资料、国外区域分布资料,及时反映所属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的区域分布,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出口价格。③建立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系统,主要是提供反倾销法规、反倾销举证、产业损害评估等方面的资料。

  3.在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规避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要规避国外对出口产品反倾销起诉,需要通过对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情况以及我国出口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制定出合理的出口战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预警信息。这就需要出口企业建立一个规避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通过会计运筹,对重点产品、重点产业、重点地区和国家的市场状况以及我国出口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进行监测、整理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预警信息,实现反倾销会计保护的前置化,从而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反倾销调查的预警系统。

  4.建立反倾销举证会计信息平台。

  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需要大量的会计信息的收集,并针对不同的阶段进行会计举证,因此,建立反倾销举证会计信息平台,对于企业在应诉过程中提高有效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如,企业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阶段,应明确表示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填写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争取以国内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为以后采取对策提供依据。在问卷调查阶段,填写问卷调查是应诉过程的重点,问卷调查的填写内容主要是财务数据,要求出口企业做到:提供的文件必须翔实、准确和完整,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须整洁、清晰、规范,提交的资料要有相关的证据,要具有说服力。同时提供的财务数据尽量体现产品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市场化运作轨迹。在核查阶段,要注意数据的一致性,不但能将数据说清楚,更重要的是原始数据与账簿、报表数据均相符无误。同时也要考虑到若不能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积极主动争取选择与我国经济环境相似的WTO认可的国家作为“第三替代国”。

  5.加快国际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

  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迫切需要精通外语、熟悉国际贸易和国际反倾销法的高级会计人才。因此,只有加快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我国才能在反倾销的应对中增加获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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