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商能不经同意自己购买委托人的房产吗
导读:
本来自己想卖房子,又担心价格害怕被人骗于是找个中介代为交易相比之下即省心又安全,谁知道房屋的买主却是中介商自己,而价格也给打了8折。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原房主认为价格不合理,是不是可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目前房产交易中介服务中,委托人和中介服务商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两种。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代理人不得同被代理人进行交易,当然,代理人可以经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同被代理人进行交易,但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不再是代理和被代理关系,而是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是否能同被代理人进行交易,目前立法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规定而言,居间人的义务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此情况下,如果居间人即是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又是交易的一方,会产生角色利益冲突,容易损害被代理人的权益,除非居间人同委托人交易时,明示了身份,尊重委托人对交易的正确判断和选择。在房地产交易中,价格信息,尤其某一具体地段的价格信息,公众更是不好掌握,公众对价格信息的占有量较之房产中介商而言,是中介商占有优势。中介商提供服务信息里,应包括合理的市场价格范围。价格是决定委托人是否愿意出卖的重要因素,中介商作为交易居间服务一方,为委托人提供包括价格在内的交易信息,如果又同委托人进行交易,其双重要角色的利益冲突,决定其很难客观地提供相应的信息,为不公平的交易埋下隐患,极易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们认为,在房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委托人和中介服务商间不管初始建立的是上述哪种法律关系,中介服务商欲就委托的事项同委托人进行交易,应经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向委托人明示身份。如果中介服务商没有向委托人公开这种双重要身份之事实,私下进行自我交易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系隐瞒真实的交易信息之民事欺诈行为,双方签署的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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