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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期物业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26 11:23:58 人浏览

导读:

变更前期物业程序,分为两种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程序、符合约定条件的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会针对性地为您介绍变更前期物业程序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变更前期物业程序,分为两种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程序、符合约定条件的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会针对性地为您介绍变更前期物业程序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一、变更前期物业程序

  1、法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所需程序。

  当物业管理企业出现法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条件时,即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2、约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所需程序。

  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招标前,是否需要备案?

  业主委员会招标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

  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提前多少天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原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及时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并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将有关决议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二、物业管理合同续签注意事项

  1、要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权利外,其他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约定。

  2、要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三、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

  1、小区物业管理范围为整个小区的范围,其责任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地,有维护小区治安、清洁、公共设施的维护等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2、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4、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变更前期物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变更前期物业程序,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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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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