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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可以不交纳物业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13:52:42 人浏览

导读:

在物业不履行相关的物业职责并出台有害于小区各业主权利的政策时,业主可以不缴纳物业费。小区物业作为小区的各项维修等各项业务的保障人,而且根据我国民发的相关规定,在业主缴纳了物业费用之后就要进行义务的履行。那么怎么可以不交纳物业费,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在物业不履行相关的物业职责并出台有害于小区各业主权利的政策时,业主可以不缴纳物业费。小区物业作为小区的各项维修等各项业务的保障人,而且根据我国民发的相关规定,在业主缴纳了物业费用之后就要进行义务的履行。那么怎么可以不交纳物业费,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怎么可以不交纳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5)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二、不交纳物业费的相关案例:

  a商厦第五层房产原系b公司建设并所有,c厂于2017年3月28日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涉案房产(当时为在建工程),××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年4月15日裁定涉案房产归c厂所有。20××年7月c厂取得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c厂自办理产权证后至今,对所属物业不管不问,既不来人商签物业管理协议,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c厂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用合计××××××元。c厂答辩称,20××年4月1日至20××年7月1日涉案物业一直由d公司使用,此非基于c厂意愿,而是涉案物业原产权人b公司擅自所为。本案物业服务费用应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处理。

  法院判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就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

  c厂通过司法程序买受涉案物业,系涉案物业法律上的业主,虽然当时未取得对涉案物业的实际控制,但其通过诉讼取得了案外人自2004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的收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由使用人交纳,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故e物业公司向c厂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c厂以涉案物业未交付,双方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由,不同意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上诉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物业使用人不缴纳物业费时业主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关于物业费的缴纳问题,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就本案而言,尽管案外人d公司使用涉案物业非基于c厂的意愿,双方也未就涉案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但是,c厂却已经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收益,成为涉案物业的业主。根据上述规定,其应当就物业服务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厂不能以其非基于自愿被d公司使用物业为由,向e物业公司行使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抗辩权。

  以上就是关于怎么可以不交纳物业费?的相关规定,物业作为小区各项事务的维修保障人在业主缴纳物业费时要依据法律行使法定义务。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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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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