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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07:23:20 人浏览

导读:

一案情回放原告曹先生与被告谢小姐于2004年在深圳市罗湖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曹先生在一家大型国企工作,谢小姐在一家超市做会计,因双方在生活习性、家庭及文化背景、特别是性格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婚后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由起初的争吵与打斗
一案情回放

原告曹先生与被告谢小姐于2004年在深圳罗湖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曹先生在一家大型国企工作,谢小姐在一家超市做会计,因双方在生活习性、家庭及文化背景、特别是性格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婚后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由起初的争吵与打斗最后发展成冷战并分居。原告曹先生于07年初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唯一的一套住房(房价100万元)判归男方所有。男方的理由是购买该房的钱是绝大部分是由男方的收入支付的,女方谢小姐在答辩状中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房产归女方谢小姐所有,谢小姐应补偿曹先生房款40万元3.诉讼费由曹先生承担。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本案是较普通的夫妻财产分割案。夫妻双方均无过错且都要求对房产主张权利,是本案的特点。

(1)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均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的”。故夫妻均有房产的处理权,这一点已在判决书中得到体现。

(2)另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实际经济状况,依据上述法律,按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了判决。这也体现了《婚姻法》强调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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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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