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关于使用单位自有住房资金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通知
导读:
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发[200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1]314号)精神,尽快启动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支持住房消费,现就单位使用自有住房资金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为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无房户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需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新职工(20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本人或其配偶已享受实物分配住房,按老职工对待。
自治区直属企业、中央驻呼单位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发[2000]9号)第二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的意见》(内政字[2001]3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自有住房资金的来源
(一)单位按原有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公有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不含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
(三)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四)按规定提取的其它住房资金;
(五)可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单位自有资金。
三、单位自有住房资金的管理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等单位自有住房资金按照“集中管理、权属不变、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研究房改资金归集回收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2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清理售房资金及维修基金的通知》(内房字[2001]14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的售房资金和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自有资金应当统一缴存到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开设的专户内。
四、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二)已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192号)文件规定及有关要求,开展了职工住房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档案,完成了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信息的微机建档工作。
(三)已按规定对本单位售房资金及其它自有住房资金进行了清理、划转、并将售房资金和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自有资金存储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五、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各单位在确定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地,应当按照“购房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购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其次发放不再换购住房的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与新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各单位应按照上述原则,综合考虑本单位的住房资金状况和职工住房情史,合理确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顺序。
六、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报批程序
(一)职工申请。凡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依照单位确定的补贴顺序,经单位同意后,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或“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二),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并由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从市场上购买个人产权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当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住房交易批准文件;按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或成本微利价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供单位证明和交款收据;不再换购住房的离退休职工应提供个人不再换购住房的书面承诺;住其它单位住房的,应提供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本单位的调查核实材料等。
(二)审核公示。单位受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应进行严格审核,核实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本人及配偶已享受的实物分配住房面积、住房未达标面积、需发放住房补贴金额等情况。对拟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的有关情况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和复核无误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填写“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审批表”(表三)、“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明细表”(表四)和“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明细表”(表五)(以下简称“明细表”)。
(三)报送审批。单位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提出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住房补贴的政策依据,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情况,职工住房普查建档情况,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存储情况,本次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数额等主要情况,以及单位公示、调查取证等工作情况,连同“申请审批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七、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程序
(一)办理住房补贴资金划转手续。单位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批准文件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资金划转手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据此持单位售房资金等自有住房资金划转到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内并建立相关台帐。
享受按月住房补贴的职工,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的的批准文件,将住房补贴资金按月存储到本人的住房补贴帐户内。
(二)支职住房补贴。
1、购房职工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核发的批准文件和身份证件,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支取手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7日内将补贴款项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售房单位为购房职工个人开具购房发票。
2、从市场上购买个人产权住房的职工和不再换购住房的离退休职工,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批准文件和身份证件,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支取手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7日内将补贴款项划转到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5日内支付补贴现金。
八、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纪律
(一)职工个人主动放弃住房普查建档或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报送有关房普材料的,按自动放弃住房补贴资格对待,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查和发放住房补贴。
(二)对故意虚报、瞒报住房情况或用其它不法手段骗取住房补贴的,知情人应向主管部门和单位举报,经核实后,取消其享受住房补贴的资格,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各单位领导和住房补贴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以权谋私影响住房补贴公平发放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
2、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二)
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审批表(表三)
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明细表(表四)
5、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明细表(表五)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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