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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项目用地及房产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9 20:05: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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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合理开发和使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的项目用地,确保高新区的建设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广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合理开发和使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的项目用地,确保高新区的建设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广东省、汕头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新区内项目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项目用地原则上只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能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项目用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办理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高新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工程验收;负责高新区内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负责高新区内项目用地及房产收费。

  其收费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在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项目用地的地块上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高新区管委会保护项目用地使用权人及房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执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 用地申请

  第五条 企业或个人,因开发高科技项目需要,可以有偿使用高新区内的项目用地;因施工、生产需要也可以有偿临时使用高新区内的项目用地。

  第六条 需要使用高新区内项目用地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交高科技项目立项批准书、用地申请书、用地可行性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报。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在接到高新区管委会《高科技厂房建设委托书》后,应着手进行前期工程建设扩大初步设计,并在完成后送交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审批。一个月内,同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签订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非农用地建设许可证》。半年内办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可处以收回用地使用权。

  第三章 项目用地有偿出让

  第八条 项目用地使用有偿出让,是高新区管委会代表国家,将高新区内的项目用地确定的地块、年限、用途,有偿供项目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使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受让人与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在一个月内,向高新区管委会缴纳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费。半年内办理项目用地所有权出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未经批准,而逾期者,视为受让人自动放弃出让合同。未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要求完成建设目标或超过两年时间仍未进行开发建设者,处以土地荒废、闲置费等罚款,直至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

  第四章 项目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条 项目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将项目用地使用权再次移转的法律行为。

  第十一条 高新区内项目用地原则上只准自用,不得转让。但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应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由管委会收回使用权、退回出让费或在高新区内项目单位之间进行。否则,视为违法行为,视其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高新区企业属合并或分设原因,变更了法人,需要转让土地者,经管委会批准,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认定,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用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如属与高新项目建设有关联的,可以抵押。

  抵押的设立必须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进行登记。

  第五章 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基础设施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由高新区管委会无偿收回。确因需要,应提前三年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续用申请,经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出让期限未满,因特殊原因,国家或高新区管委会需收回时,应给予受让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六章 房产管理

  第十五条 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获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独资、合资、合作在高新区内建设高科技厂房。高科技厂房原则上自用,但自用有余的,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在高新区内企业、单位之间,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依法进行出租、出售、投资活动。出租厂房按每平方米月交一元,出让厂房按增值部分的20%(每平方米不低于五十元)作为管理费上缴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获得项目用地的企业或个人,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半年内备足资金投入开发、建设。新建厂房及其构筑物,二个月内应报竣工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必须向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超过半年不办理登记的,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代管,并提取代管费;代管三年仍不登记者,视为无主,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房产权转移、买卖、抵押、租赁,必须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否则,视为违法炒卖炒买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处以罚款,直至注销房产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之间有关项目用地、房产纠纷,由管委会调解。也可直接由争议双方提交市仲裁机构仲裁。调解、仲裁未达成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土地、房产管理规定者,除按本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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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缴纳标准(元/平方米)×土地证书记载面积(平方米)。同时根据各地市的基准地价制定了出让金缴纳标准,缴纳标准共分为6级。郑州市缴纳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60元,最低每平方米8元,在同等级中均为全省最高。《通知》同时规定,现行缴纳标准将根据今后各地的基准地价变动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原房屋产权方只需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即可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但土地出让金是由单位缴纳的,上市出售时需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由原房屋产权方缴纳。按照规定,文件下发前已经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再次交易时按新文件规定完善土地手续。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 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3、201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查询链接:查询方式(一)输入企业注册号查询;(二)输入企业全称精确查询或企业名称关键字模糊查询。模糊查询结果记录多于5条时,可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进行再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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