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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9 17:20:07 人浏览

导读: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9号)精神,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对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9号)精神,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对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分别由7%和8%调整为8%;企业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比例分别由7%和8%调整为8%和9%.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关于公有住房租金。2002年度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平均上调15%,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平均房租金标准调整为2.50元,平房及房改政策规定不予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房租金在原有基础上上调15%.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2002年度砖混一等成套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的基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40元。工龄折扣及地段、朝向、层次等调节因素均保持不变。

  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在计算各种折扣的基础上,确定离退休职工的售房保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0元;在职职工的售房保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元。

  凡市直管成套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害房、危旧房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且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现住户(指合法取得租赁权的住户)出售。

  四、关于住房补贴。2002年度继续执行澄政发[1998]94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

  凡公有住房拆迁按《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实行货币补偿的承租户夫妇不得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补贴标准相当于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3%不变。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参加房改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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