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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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税局
宁房管〔2007〕310号
签发人:陆春林
江宁、六合、浦口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管理,2005年我市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及价格标准(宁房管[2005]120号、宁地税发[2005]102号)。随着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区域划分及标准
1、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将全市区域划分为:江南八区、江宁区和江北片区。其中:江南八区包括玄武区、白下区、建邺区、秦淮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行政区域;江宁区为江宁行政区域;江北片区包括浦口、六合行政区域。
2、价格标准
江南八区: 9900元/平方米以下;
江宁 区: 6000元/平方米以下;
江北片区: 4900元/平方米以下;
以上价格标准均含本数。
3、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此标准自2008年1月1日执行,具体时点为房屋产权核准登记时间。
三、其他事项
以上区域及标准将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