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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3 02: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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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日期】1994/12/15【颁布单位】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建房〔1994〕761号关于印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1994/12/15【颁布单位】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建房〔1994〕761号

关于印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厅(局):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并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指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各直辖市、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 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计划、 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政策性贷款;
(三)其它资金。
第九条 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制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出售、出租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济住房的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应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建设。
承建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建设成本构成:
(一)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三)住宅建设及设备安装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
(五)贷款利息;
(六)税金;
(七) 以(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1—3%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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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具备4个条件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五工作生活;(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此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经济适用房这些情况不得申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三)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申购经济适用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分割的关键就是如何确定房价的问题。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分割时,因为经济适用房涨幅都比较大,按照原价分割则对不能得到房产的一方极为不利;但是,按照市场价分割的,又与经济适用房政策相违背。因此,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成为司法的一大难点。在实践中,由于很难确定房产的价格,也难以确定分割数额,因此,双方可以采取竞拍的方式,有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会比较公平。
  • 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须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房屋拆迁与补偿相关事宜,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只能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其他有权签字的人,如代理人或代表人等。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该房屋即应当依照遗嘱或法定继承,但继承后继承人应当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以确定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之前,各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不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未变更登记的,即属于房屋所有权状态不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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