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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解析:经适房新政中购房合同如何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1 20:07: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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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从二手房中介获悉5年以上经适房业主为少交土地收益金,正急于在新政策执行前出售房屋的消息后,经济适用房业主张女士昨天(2月20日)致电询问,公示的再上市新政策中提到的购房合同如何界定。对此,市建委澄清:已购经济适用房的标志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而

在从二手房中介获悉“5年以上经适房业主为少交土地收益金,正急于在新政策执行前出售房屋”的消息后,经济适用房业主张女士昨天(2月20日)致电询问,公示的再上市新政策中提到的购房合同如何界定。对此,市建委澄清:已购经济适用房的标志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而不是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时,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该通知执行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市场价格再上市时,出售人须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差价的70%补交土地收益金。而根据“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原则,通知执行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只需按差价10%补交。

对此,部分经济适用房业主误将通知中提到的“购房合同”,当成房屋再上市交易时,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因此急于在新政策执行前寻找下家,并导致部分二手房中介5年以上经济适用房挂牌量增加。市建委表示,“购房合同”应是市民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目前已签订这类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均属于“老房”,未来再上市时将依照“老办法”,按差价10%补交土地收益金,“老房”业主没必要赶在新政策执行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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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 1、产权证才可以抵押,因为购房合同做不了他项所以不能办理抵押,不过可以做信用贷款,额度不高,利息相对较高。2、一般情况下,房子如果只有购房合同是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要用房子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要求房子有房产证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如果没有房产证,一般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 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2〕道德义务性质的;3〕公证的。二、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可变更、撤销合同合同效力纠纷效力待定合同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2、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4、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特别注意: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6、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案例:因赠与人行为能力欠缺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效1、基本案情:张女士与丈夫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现张女士名下有个人住房一套。2004年,张女士患脑血管病及脑栓塞等疾病。2005年2月份,张女士与女儿张甲签署赠与合同一份,表示将名下房屋赠与女儿张甲,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同年6月,张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8月,张女士去世。张女士的儿子张乙在张女士去世后对该赠与合同提出异议,并表示,张女士在2006年的时候即被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且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司法鉴定也被确认“于2005年全年为限制行为能力”,因此张女士与张甲所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2、审理判决:法院认为,张女士在2005全年期间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2005年全年范围内,张女士可以进行与她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张女士与张甲签署《赠与合同》及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民事行为,均已超出张女士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故张女士独立实施的上述民事行为无效,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3、法官释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两种合同是有效的,一种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所订立的合同,另一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张女士与张甲订立赠与合同超出了其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对张女士而言,该合同也非纯获利益合同,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张女士监护人的追认方能有效。但本案中,张女士生前并无明确的监护人,因此,张女士与张甲所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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