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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购经济适用房排队看政府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1 19:24: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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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文章系统分析了从购经济适用房排队看政府责任: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房地产问题,决不是一个简单、纯粹的市场问题,而是一个关系民生的;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购经济适用房排队,购经济适用房排队与政府责任,政府责任等相关信息咨询。媒体用“着了魔一样”来形容买房者对排

  文章系统分析了从购经济适用房排队看政府责任: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房地产问题,决不是一个简单、纯粹的市场问题,而是一个关系民生的;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购经济适用房排队,购经济适用房排队与政府责任,政府责任等相关信息咨询。

  媒体用“着了魔一样”来形容买房者对排队放号的执着,我觉得并不夸张,只是感到苦涩,这“着魔”的背后是种种无奈。房地产行情一路走高,普通百姓望房兴叹,经济适用房是他们的全部希望。可是巨大的供需缺口,让这些普通百姓除了透支体力,数月如一日地排队,又能有怎样的选择呢?

  房地产市场化,是我国社会大环境的必然。但是,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房地产问题,决不是一个简单、纯粹的市场问题,而是一个关系民生的,体现政府执政理念的大问题。这对各级政府的亲民意识、调控能力都是一种考验。百姓们扎起帐篷来排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领域存在的问题重大,亟待解决。当务之急,我以为应着力做好两方面工作。

  第一,加大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让调控举措尽快见效,缓解经济适用房的供需矛盾,从扩大房源入手,解决百姓“排队着魔”问题。主要着力点,一是加大支持“民生住房”的力度。政府除拿出更多土地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外,还更应考虑如何使经济适用房在地段、档次结构、房型结构等方面更趋多元化。二是挤干房地产市场泡沫,把虚高的房价通过政策调控压下来。这一点,虽有“四套组合拳”之类的措施出台,但是由于其中的动态变量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时时存在,政府在应变、引导方面仍然不可掉以轻心。

  第二,要警惕因经济适用房分配环节出问题而导致百姓实惠被抵消的现象。就在百姓们“着了魔一样”排队等待放号的过程中,真正熟知内情的人士却放出了 “目前排队也是白排”的说法。如果此话属实,这也就意味着,长达数月的“着魔排队”,毫无用处;如果此话属于半真半假的“烟幕”,又意味着排队者必须承受进退两难的心理折磨。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经济适用房都会一直是稀缺商品。从现在已经出现的,在经济适用房放号期间,有人以“代排队”、“内部号”等手段高额牟利的现象来看,今后的炒房者,有可能从直接炒房向炒认购资格的方向转移。如果政府的注意力只放在建设环节而忽略分配环节,则极有可能被这些另类炒作者钻了空子。政府虽然努力了,但百姓依然得不到实惠。换言之,政府在遏制炒房的同时,还必须想办法遏制“炒号”。这就又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经济适用房放号,难道一定要让百姓风餐露宿地去排队?就不能通过摇号等方式来实现吗?百姓“着了魔一样”的“排号”景观难道已经被开发商当作免费的活广告了吗?

  能否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宅的供应,解决好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理所当然要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责任。我们看到,近期,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以遏制房价,但这一供求矛盾在许多地方仍然非常突出。政府应该以更加紧迫的责任意识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让老百姓早日从“着魔”的状态下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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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1、从建设经济适用房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2、从无效的民事行为分析:这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据了解,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对于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问题,专家指出:这是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此套房屋。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人出于各种目的,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实际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和额外一笔酬金给名义买房人。在履行借名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涉及诉讼,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考虑,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而借名购房的出现,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原应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本案中胡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应当无效,胡先生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房屋的物权,但并不妨碍胡先生向李某主张返还房款及损失等。根据新近公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只能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取得产权证已满五年确需转让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可行使回购权,如其决定不予回购的,房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房转让后,转化为商品住房。另外,根据该规定,经适房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该不良信用记录将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取消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申请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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