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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1 18:34: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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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纠纷案一名中年妇女出资购买了本应属于其八旬继母的经济适用房,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该妇女的继母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确认涉案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同时判令原告给付被告购房款和装修款34万余元,这起本市首

  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纠纷案

  一名中年妇女出资购买了本应属于其八旬继母的经济适用房,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该妇女的继母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确认涉案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同时判令原告给付被告购房款和装修款34万余元,这起本市首例“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纠纷案”暂告一段落。

  今年82岁的王奶奶是被告刘某的继母。2005年,名下的两间平房拆迁后,王奶奶获得拆迁款27.6万元,相关的拆迁手续均由刘某办理。由于该拆迁房屋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房管部门为王奶奶出具了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在办理“自己是王奶奶女儿的公证”之后,刘某代替王奶奶与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花30万余元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合同中的购买人为王奶奶和刘某。其中王奶奶的签字由刘某代笔,并非王奶奶签署。购买房屋后,刘某已领取该房屋钥匙,并对房屋室内进行了装修。

  因无处居住,王奶奶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确认涉案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归她所有,判令刘某立即腾出房屋。王奶奶表示,自己两间平房拆迁后,她委托刘某为其购买房屋,并把户口本、身份证、图章等一并交给了刘某。后来她才知道,自己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刘某购买房屋时,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购房合同中签署刘某自己的名字,同时代她签名。此后,刘某领取了房屋钥匙,致使她无房居住。

  而刘某却持另一说法。她表示,王奶奶曾明确表示放弃购房的权利。后来经王奶奶同意,她出资以母女俩的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王奶奶当时将印章、身份证、户口本交给她,用于办理手续。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属被告所有。

  刘某表示,王奶奶对其购买房屋的行为是明知的,她并未隐瞒真实情况。虽然购房合同中写有王奶奶的名字,但出资人是被告,因此房屋所有权应确定为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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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离婚分配解决经济适用房怎么分配,离婚归谁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一方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情况下,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夫妻个人财产,哪些情况下,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确定了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后,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
  •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人出于各种目的,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实际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和额外一笔酬金给名义买房人。在履行借名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涉及诉讼,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考虑,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而借名购房的出现,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原应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本案中胡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应当无效,胡先生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房屋的物权,但并不妨碍胡先生向李某主张返还房款及损失等。根据新近公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只能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取得产权证已满五年确需转让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可行使回购权,如其决定不予回购的,房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房转让后,转化为商品住房。另外,根据该规定,经适房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该不良信用记录将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取消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申请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建设安装工程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土地出让金,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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