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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将不再有强行指标性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1 17:55: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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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文: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态度有所松动。5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决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比例,对于部分地方政府来说,经济适用房将不再有强行指标性规定,这意味着围绕着经济适用房的一场硝烟,可能尘埃落定。

正文:  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态度有所松动。5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决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比例,对于部分地方政府来说,经济适用房将不再有强行指标性规定,这意味着围绕着经济适用房的一场硝烟,可能尘埃落定。
  事实上,“非驴非马”的经济适用房已成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跛脚,早该取消。批茅于轼支持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人,无视中国现状,将对平价房的期望与经济适用房混为一谈,不着眼于市场的改良,而寄望于住房市场的行政化;反对经济适用房的人未必如批判者所说的,是房地产商的吹鼓手,而是看到了经济适用房所造成的浪费以及与之伴生的权力寻租。
  浪费的案例在深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宅售房中心最新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度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出售工作近日结束,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合格申请人共有2648名,可供出售房源2209套。有1821名合格申请人进行了认购,余下388套经济适用房无人认购,这是深圳市建设经济适用房以来第一次出现卖不出去的现象。
  寻租的案例在温州。在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期间,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对解南、坦前等有关改建地块的被拆迁户组织认购安置,并陆续办理有关房屋结算和交付使用手续后,未将可销售的剩余房源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以当年同一地块的市场价作为暂定价销售140多套安置房,销售对象中有数十名市、县级领导干部及一批“关系人”,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原副指挥吴权书是该事件的主要责任人。高楼大厦建成以后,先把最高、最好的房子留给自己、亲朋好友或上级领导,再把剩余的让拆迁户认购。
  监管失当的案例在北京,该市天通苑开宝马购买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经典案例。
  有些人认为,只要发动人民监管,就可以堵塞上述种种漏洞。但建立人民监管的天罗地网,必须辅之以配套的纠偏制度,有人纪录、有人改正、有人督办、有人查处,然而现在做得到吗?
  2009年,中央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今年安排493亿元投资补助资金,这部分钱绝大部分已经下拨到了地方和具体项目。除此以外,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国债资金也应重点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齐骥称,近年,一些城市,包括厦门、深圳、天津等地,为解决那些既买不起、租不起商品房,又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的居民的住房问题,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给优惠的信贷、税收政策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帮助他们渡过暂时的难关。他表示,住建部“觉得这个是比较好的尝试”。
  经济适用住房之所以低价,是因为政府低价拨地、税费优惠、控制利润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几乎每一条规定都需要安置一个加强连的兵力跟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开发企业、购房者身后跟踪监督。如此极不经济、效率极低的保障模式,不应该在人口众多、迁移频繁、寻租泛滥、保障资金不足的社会实施。
  中国的保障举措必须提高效率,以简单有效的办法进行,其中保障房不给产权是重要一条。用品质不同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不同的租金来照顾最低收入阶层和中低收入的“夹心层”的住房,是个好办法,可以解决经济适用房满5年可以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等高成本监管难题。
  只要不赋予产权,从理论上来说,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国家,可以根据收入升降,保障住房进入最需要的群体,减少寻租动力。
  在取消经济适用房、提高保障效率的同时,政府有必要建立健康的房地产市场,使收入不同的阶层能够买到适合的商品房;而不是用推高地价等办法与开发商追求高利润的动机合流,使房地产价格一律豪宅化,因为这将使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走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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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分割的关键就是如何确定房价的问题。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分割时,因为经济适用房涨幅都比较大,按照原价分割则对不能得到房产的一方极为不利;但是,按照市场价分割的,又与经济适用房政策相违背。因此,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成为司法的一大难点。在实践中,由于很难确定房产的价格,也难以确定分割数额,因此,双方可以采取竞拍的方式,有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会比较公平。
  •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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