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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购房合同的两点提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4 07:24: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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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一:购房合同慎重签,细节条款需明确2008年8月李小姐通过经纪公司购买张先生房屋一套,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房屋在过户前居住此房屋产生的费用由张先生承担,过户之后产生的费用由李小姐支付”。在房屋过户后,李小姐发现张先生未缴2006年的供暖费

案例一:购房合同慎重签,细节条款需明确

2008年8月李小姐通过经纪公司购买张先生房屋一套,并签署了 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交易房屋在过户前居住此房屋产生的费用由张先生承担,过户之后产生的费用由李小姐支付” 。在房屋过户后,李小姐发现张先生未缴2006年的供暖费,物业公司称不交纳该供暖费,就不同意李小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李小姐因此无法进行装修并入住。李小姐找张先生处理此事,张先生认为过错在物业公司, 因2006年并未对该房屋供暖,物业公司无权收取该费用,所以其没有义务交纳此供暖费。之后三方就此事僵持。

律师解析:该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先生与小姐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首先,依照 合同法 第150条规定: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先生作为出卖人应保证任何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小姐主张权利。故本案中,先生应通过积极的行为保证物业公司不得向李小姐主张权利。其次按照合同约定,该笔供暖费用是房屋过户前先生居住时发生的费用,应由张先生交纳。故先生不积极处理的行为已经构成其违反买卖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本案中,小姐可以催告先生在合理期限内解决此事,否则可以要求先生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本案中另一法律关系为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供热企业的代理收款人,其仅与先生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与小姐并无任何法律关系,故其以不允许李小姐装修来要挟小姐交纳该供暖费无任何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先生应向物业公司交纳供暖费,然后另案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予以返还,而不应将纠纷转嫁至小姐。律师提示:在二手房购房过程中,因物业交验引起的相关纠纷给买受人带来很多风险。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利益,建议买受人在合同中约定预留部分房款,至买卖双方及物业公司之间就所有款项交纳完毕之后,再将此款交付出卖人。

案例二:合同签订需谨慎,勿因贪小蚀把米

张某通过经纪公司购买了位于朝阳区房屋一套,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前一周,张某在小区内偶然遇到另一购房者王某,王某得知张某刚购买了一套房屋后,表示愿意多加20万元购买张某的房屋,张某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同王某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一个月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原业主违约未按照约定与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张某也未能按照约定与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后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张某辩称:是因为原业主违约将房屋再次售予他人,才导致我未能按照约定与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由原房主承担,与我没有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案例中张某与原房主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 后办理过户手续前,将房屋另行出售给王某,张某与王某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生效的。但张某与原房主之间的合同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不是同一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能由张某对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由原房主承担责任。当然,事后张某也可依据其与原房主之间的合同追究原房主违约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违约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不要因为眼前的一点利益随意的违约,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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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需要双方协商后,签订购房合同就可以了,注意内容包括,最开始是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之后写明房屋的地址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示意图,并写明价款的给付情况,约定违约责任,尤其是对方无法按时交付的责任。最后,双方亲笔签名,写明日期。
  • 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尤其是期房,对自己所购房屋的了解都是通过楼盘宣传材料、售楼人员的讲解或者朋友的介绍获得的,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往往都是被动的,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下面的问题:(一)购房人签合同前应先看一下前面的说明,明确以下问题: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虽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印制,但仅是在商品房预售时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的。2、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以及空格和空白行,是供房地产商和购房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3、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二)注意关于“当事人”的表述1、购房人签合同前首先要确定在合同上填写的出卖人与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是否一致,要注意代理机构不能是出卖人。否则购房人付了钱,开发商可能会说没有收到钱。2、如果房地产商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地产商委托的权限范围,要求他们在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后面添全所有内容,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有权代表房地产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看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最好要求把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3、购房人在填写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同样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三)“五证”检查要看原件对于《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购房人可要求房地产商在第一条相关位置填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和“施工许可证号”,在后面的空白栏填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等其它项目建设依据。购房人看“五证”最好要求看“正本”,留意一下《土地许可证》上有没有注明土地已抵押给银行。如果土地抵押了,购房人应和房地产商就解除抵押的时间进行约定,明确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商如果不能解除抵押应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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