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地产法规 > 国家法规政策 > 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3 05:26:34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最近,一些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发出后,有的城市的商业、供销、文化等部门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无偿划转给他们,希望我部重申国家有关规定,并予以明确。

  建国以来,国家直管公房一直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权属问题是明确的。同时,国务院、建设部、财政部都曾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国办函(1993)33号)]中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建设部也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财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关于停止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的规定。这些规定现在仍然是有效的,而且必须遵照执行。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须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

  国办发(1995)47号《通知》,仅限于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的划转,不适用于其它直管公房的划转。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其它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同时,要在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盘活存量房地产等方面积极探索,使直管公房保值增值,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居住生活服务。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你好,请问你是在哪里的呢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7分钟前
需要亲自去民政部门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5分钟前
要看被转载文章是否允许转载,是否要求署名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1分钟前
交通肇事者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0分钟前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