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套房首付提高要求退房 请求被驳回
导读:
称因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提高而无力购房,买房人杜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记者上午获悉,经审理(北京)朝阳法院查明,相关贷款政策出台在杜女士购房之前,因此判决驳回了杜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而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杜女士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则须一次性支付房款。
杜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去年11月7日,她与北京中联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位于朝阳区管庄乡远洋一方嘉园的一套住房,建筑面积66.64平方米,总价款78.8万余元。杜女士称,去年12月5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首付比例由20%提高到40%,并明确以家庭为单位核算第二套住房。由于她和丈夫之前均曾贷款购房,贷款政策的变化导致她无力购买此套房屋。杜女士认为,由于她无法预料到贷款政策的变化,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贷不下来款就要一次性支付房款的约定,应为无效条款。
应诉时,开发商中联置地公司认为,去年9月27日,国家针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即出台了相关规定,而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是在去年11月。因此对于房贷政策的变化杜女士应当在购房时即知晓。根据公司从银行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杜女士及其丈夫在之前均曾贷款购房,因此12月出台的关于第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的规定对杜女士并不产生影响。根据合同约定,在杜女士未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应一次性支付房款,否则视为逾期付款。
法院查明,杜女士在购房问卷调查表中所填写的购房目的为“第一次购房自住”。而审理中,杜女士认可在购买此套房屋之前,她本人曾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屋,同时其丈夫也购买过三套房屋。
法院认为,杜女士虽称贷款政策变化导致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但相关贷款政策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出台,此后出来的关于第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的《补充通知》,对杜女士并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杜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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