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证由谁保管
导读:
大家在买房的时候,是需进行房屋买卖备案登记的,不过这个不属于预告登记,房管局备案是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管局交易所办理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和备案流程。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那么预告登记证由谁保管?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房屋预告登记证一般是由房屋产权人自己保管。房屋预告登记证一般是由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统一代为办理的,房屋预告登记证办理好以后,也是由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代为领取的,开发商领取到房屋预告登记证以后,一般需要转交给房屋产权人。
2、为了避免开发商把已经售出的房屋卖给或者是抵押给其他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买房人应该向开发商咨询具体的办理情况,并且应该及时向开发商索要自己的房屋预告登记证。
3、当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证以后,即使开发商和买房人之间还没有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还是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开发商却已经没有权利处分这套房屋了,除非买房人自己同意授权给开发商处理这套房屋。
4、一旦房屋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证,那么当有其他买房人前往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就会发现这套房屋已经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那么就会拒绝为其他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很好的保障了原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5、房屋预告登记证一般是有时效性的,一般情况下,买房人应该在可以办理房产证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假如业主没有及时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的话,那么三个月以后房屋预告登记证就会失去法律效力,无法再起到保护作用。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1、房屋预告登记有效期是三个月。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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