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产买卖 > 公房买卖 > 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9 20:32:02 人浏览

导读:

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上海法律网提示,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
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上海法律网提示,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