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产买卖 > 公房买卖 > 职工已购公房的赠与规定

职工已购公房的赠与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9 19:07:11 人浏览

导读:

职工已购公房的赠与规定1.已售公房的赠与必须征得购房时同住人的同意;2.赠与合同应当公证;3.受赠人为购房时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受赠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按购房时售价的1%交纳变更登记费。4、受赠人为购房时非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


职工已购公房的赠与规定


1.已售公房的赠与必须征得购房时同住人的同意;

2.赠与合同应当公证;

3.受赠人为购房时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受赠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按购房时售价的1%交纳变更登记费。

4、受赠人为购房时非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登记为境内居民的,在交纳了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后,颁发(内销)绿色房地产权证;需变更登记为境外居民的,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申请变更登记,颁发外销绿色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按规定不需要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的,颁发黄色房地产权证,并仍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公房出售,完全产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