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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强占祖屋地 蚁民无处诉冤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9 20:31: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了一起医院强占居民用地的案例,文中具体介绍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程序和维护土地权益的方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近日,记者接到消息称:茂名市高州一居民的祖屋地被医院强占,他得知这个消息至今半年多的时间一直在有关部门来回奔波,寻求解决的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了一起医院强占居民用地的案例,文中具体介绍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程序和维护土地权益的方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近日,记者接到消息称:茂名市高州一居民的祖屋地被医院强占,他得知这个消息至今半年多的时间一直在有关部门来回奔波,寻求解决的方法,但是却一直遭到有关部门的推脱,有冤无处诉!

  事主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一家是广东茂名市高州潘州街道北关居委会居民,世代延续居住在茂名北街安荣巷四十号(即现址:高州市安荣二巷九十三号)。现在祖父辈遗留的5000多平方米祖屋地被高州市人民医院霸占。

  陈先生告诉记者说:他曾祖父魏某(已故)生前通过祖传(历经清朝、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茂名县附城镇北街安荣巷四十号(旧称),并于1951年8月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改换了契纸,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契纸清楚记录了如下内容:新主和旧主均是魏某,新旧住址均为茂名县北街安荣巷40号,不动产种类为屋兼地,房屋3间,土地面积64170平方尺,坐落北街安荣巷40号,它和新旧住址的四至均为:东至灵惠寺庙,西至陈宅,南至大路,北至梁宅。1955年8月,该屋地经原茂名县人民政府核查,换发地契纸,并盖上了茂名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因此,魏XX合法拥有上述祖传土地64170平方尺的使用权。该屋地历经清朝、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属清楚,而陈先生作为魏XX的合法继承人,按《土地法》和《继承法》相关规定,陈先生对魏XX的祖传屋地是拥有合法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1995年,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在不经四邻、特别是陈XX这个利害关系人校对和签名确认、土地登记未曾公示的情况下,给高州市人民医院颁发两张土地使用证,其中面积为1094平方米的高府国用(95)字第0024331号证完全侵占了陈先生的祖屋地,面积为6792平方米的第0024335号证包罩了陈先生的祖屋地,严重地侵犯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6792平方米土地竟然没有证明土地权属的最为关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卡》,它档案资料的《登记卡》居然是盗用市民卢XX63平方米土地的登记卡!1094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卡》和6792平方米的宗地图,经调查发现该地图是高州市国土部门聘请退休人员跟社会闲杂人员制造而成!而高州市人民医院18254平方米的《土地权属证明书》上“土地权属性质”的内容存在明显的改动,“四邻证明”没有任何一个相邻人的签名确认,证明书也没有填写的日期;种种漏洞,不堪一击。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也曾公开承认于1995年颁发给高州市人民医院的这两张土地使用证,为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是由现在已被逮捕的黄XX等人当时违法违规造假而成,因此,是完全无效的。[page]

  在得知高州市人民医院侵占自己祖父辈遗留的5000多平方米的土地后,陈先生多次以信访的方式向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及高州市人民政府反映,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及高州市人民政府只要求由高州市人民医院与陈先生协商解决,却不依法撤销该不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后经陈先生多次反映,2013年4月2日,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如下:经查,高州市人民医院名下高府国用(95)字第00243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地籍档案资料存有两个问题:一是该宗土地仅有的《土地登记卡》是卢XX的高府国用(90)字第0010207号《国有土地使用登记卡》,与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宗地登记事实不符;二是该宗土地的《土地权属证明书》未附有当时是否征用你户祖屋的详细资料,你对该宗土地登记提出异议后,人民医院未能向我局补充提供相关充分的土地权属依据。为解决你提出的上述土地信访事项,我局已多次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目前,市政府已将该土地信访事项交由市卫生局和信访局组织市人民医院与你户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成功,则由市卫生局和信访局报市人民政府作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我局将依法依规依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上述存在有问题的土地登记作重新调查更正。

  而在此协商过程中,陈先生曾得到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承诺,但高州市国土资源局、高州市卫生局、高州市人民医院、高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经办人员及领导一直互相推脱,一直不明确如何解决陈先生的诉求,也不明确作出处理意见。

  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在2013年4月4日晚上6点至7点珠江新闻眼(原630新闻)栏目组报道了陈先生的情况,而所谓的“高州市调查人民医院土地权属登记工作组”却在4月5日茂名市阳光论坛发表了一份“关于陈XX反映高州市人民医院侵占其祖屋地的情况说明”,其中有一段话是这样写着:“我国的土地改革经历了1953年“土改运动”、1958年公社化和1962年“四固定”。公社化时将土地归为大集体所有,不存在私有性质的土地。换言之,魏XX持有的1951年的房地产契纸所载明的土地经公社化时已归为大集体所有。”

  就“高州市调查人民医院土地权属登记工作组”在4月5日茂名市阳光论坛发表了一份“关于陈XX映高州市人民医院侵占其祖屋地的情况说明”,记者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律师告诉记者:对于该工作组提出的1953年“土改运动”,1958年公社化和1962年“四固定”将土地归为大集体所有是错误的。上述规定,只是针对耕地,自留地等土地,针对的适用对象是农村生产用地,是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而陈XX等九户人家是世代城镇居民,所使用继承的土地均是城镇土地、祖传屋地,故工作组引用的规定并不适用祖传屋地、宅基地、城镇居民用地。而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具体见第11条、第12条、第14条)。因此,工作组引用规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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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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