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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房奴 近十年房地产市场的变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9 04:3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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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内容:2012年,对不少中国的商品房购房者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本世纪初到2003年前后,中国的商品房市场迎来了第一波住房按揭贷款热潮,大批工薪阶层通过贷款实现安居梦。时至今日,第一批贷款购房者将为房贷画上句号。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2012年,对不少中国的商品房购房者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本世纪初到2003年前后,中国的商品房市场迎来了第一波住房按揭贷款热潮,大批工薪阶层通过贷款实现安居梦。时至今日,第一批贷款购房者将为房贷画上句号。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从最初几万、十几万,到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数百万元房贷,十几年来“房奴”的变化折射出中国商品房市场的变迁与进化。

  房价十年:让“负翁”变“富翁”

  2003年,北京西北四环的世纪城被评为当年京城的十大热销楼盘,每平方米5000多元的房价对于当时的北京市民而言依旧奢侈。就在那一年,25岁的孟某贷款30万元在世纪城买下了自己的第一套房子。

  “当时每个月的收入也就四五千元,我几乎每天都在算,要用多少年才能还清所有的贷款。”孟某说。

  孟某的担心在那一代贷款买房者当中十分普遍。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房地产业的大繁荣,第一代购房人很快就从第一批“负翁”变成了“先富起来”的人。

  2012年,世纪城一期二手房的均价已经达到每平方米47000元,比十年前翻了10倍。从负债累累到坐拥百万,第一代贷款购房者早就不再为月供的问题担惊受怕。

  房价十年变迁,让第一批贷款买房者变成了真正的幸运儿。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抽样统计数据显示:在北京等城市,目前上市的二手房,房本年龄5年以上的普通住宅,超过八成已经全款付清;而房本在2005年之前,也就是购买超过8年的,基本上已经没有贷款。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研究院张絮告诉记者,10年前买房的有很多早就利用巨大的房价差换房,变相提前结束了“房奴”生活。可以说,2003年左右是我国最近10年买房的最佳时期。房价低,政策好,走势佳。“他们是最不像‘房奴’的一批贷款购房者。”

  房贷十年:从“不敢贷”到“怕没贷”

  住房按揭贷款的历史其实远比10年长得多——早在20年前,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就贷出了全国第一笔个人房屋贷款。

  不过,虽然房贷业务已有20年,但房贷真正的发展期却是从1997年开始的。这一年,央行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贷款比例最高限额是房价的70%,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商品房和个人住房贷款开始走近普通百姓。[page]

  “开始我们是不敢贷款的。”今年已经56岁的陈卫国告诉记者,10年前他每月的工资只有3000多元,积蓄不过几万元,想买个大点的房子除了贷款别无他法。对于不少第一批贷款购房者而言,向银行借钱与其说是实现安居梦的捷径,不如说是万般无奈下的选择。

  然而,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商品住房所具备的再也不仅仅是简单的居住价值,更多的则是保值增值功能。对房屋升值的追逐和对房价高涨的恐惧,让越来越多的人义无反顾地投入到贷款买房的大军中。

  据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统计,2003年在北京购置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平均只需约40.5万元,贷款20万到30万元,月供仅需1400元左右。而今天,贷款买房者月供过万元已经十分普遍。月供比十年前涨了10倍,人们对住房贷款的渴望却更加强烈。随着去年以来房地产调控持续发力,差别化信贷政策逐渐深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断收紧。人们担心的不再是是否还得起月供,而是能否从银行贷到足够的资金。

  统计数据显示,1997年全国房地产个人贷款余额不到200亿元。2001年底,全国房地产个人贷款达6600多亿元,是1997年的35倍。而到了2012年,全国主要金融机构上半年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就达到了6.9万亿元,是1997年底的363倍。

  未来十年:今天的“房奴”何时解套?

  十年前的所谓“房奴”其实早已不存在解套的问题,2012年这个时间节点,对于第一批贷款购房人而言更多的是一种象征。而对于近三年来的购房者而言,房贷依旧是结结实实压在头顶的一座大山。

  在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看来,“我国房价上涨幅度最大的是在2009年到2010年之间,这几年来的购房者承受了高房价的压力,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奴’。”

  “房地产调控应该有更大的视野,要尽快提高居民收入的上涨速度,使其与房价的上涨幅度相匹配。对贷款买房的普通购房者要定向减税,扩大保障房的保障面,减低刚性需求购房者的购房压力。”张大伟说。

  不少专家认为,与十年前的购房者相比,现在那些穷尽了几代人积蓄、背负着几百万元债务的购房者无疑更需要关注;那些被高房价挡在大都市外的年轻人更需要关心。而这些,恰恰是目前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调控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也是未来十年甚至更久的时间内,中国房地产市场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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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一、对附加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质疑根据法理,财产权一经合法取得,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权利人尽可自由处分,不受阻碍,因为处分权本身就是财产权的一部分。具体到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自己开发利用该土地,也可以转让该土地给他人使用,何须人为以投资或开发进度为条件设置障碍?对于成片开发的土地,因出让的目的在于使成片土地获得初步开发、使生地变成熟地、为引进项目和作进一步开发提供条件,故要求成片土地在适度开发以形成工业用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转让,似可理解。但对于宗地而言,用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出让合同已经载明其开发用途和开发期限等,无论如何转让,出让合同的约束仍对用地人有效,为什么一定要投资25%以上才能转让呢?限制土地炒卖可能是设置转让条件的主要动因,但现在看来显然是下错了药。因为炒地之风盛行不是源于土地开发的程度问题,而是源于一级市场的管理问题,是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存在过大的升值空间的问题。实践证明,在已经将拍卖作为主要出让方式的地区,由于土地使用权在一级市场的价格与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基本相当,土地炒卖因无暴利可图而得到有效抑制,所以打击土地炒卖的当务之急是限制协议出让,推广拍卖出让,而不是设置转让条件、硬性要求完成投资25%以上后方能转让。极端的事例并不鲜见,即发展商在缴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因资金原因无力继续开发,又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完成投资总额的25%而无法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开发,虽双方有意,却法律无情,土地资源因此得不到有效利用,市场流通因此受到阻碍。当然,房屋预售时虽也涉及预售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因出售的标的是房屋,法律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要求预售房必须达到一定的建设条件有合理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预售的商品房、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规定并无不妥。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转让”是广义的“转让”,其范围应包括买卖、赠予和其它合法方式如作价入股、继承等,其中赠予是没有对价的,继承可以是法定的,作价入股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实现前期投资包括前期25%的投资,如果硬性要投资25%之后才能赠予、继承或作价入股,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笼统地规定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才能转让是不准确和不合理的。二、缴清土地出让金缴清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得以转让的前提条件,此规定见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按理,依出让合同缴交出让金是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没有缴清出让金,就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就不能认为受让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能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在实务中,地方政府为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或其他原因,常常同意发展商分期缴付出让金,在出让金缴清前,先向发展商核发土地使用证,在此情况下用地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恐难以其未缴清出让金为由否认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因为:1、缴付出让金是出让合同设定的义务,依合同之相对性,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与义务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政府不能以用地人未缴清出让金为由来对抗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2、土地使用权证一经核发,其登记资料亦依法公示,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有充分理由对公示予以信赖,而无任何义务查知转让人是否已经缴清出让金,查知其拥有土地使用权即可。因此,用地人未缴清土地出让金,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效力应当支持,政府可依出让合同向转让人追缴出让金。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人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因未办理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其转让时应报有审批权的政府审批,以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或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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