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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前弄清土地使用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6 01:3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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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12月14日,李先生因准备购房自住,遂委托妹妹购房。妹妹看中了位于淮海西路上的某楼盘,随后签署了《定金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近446万元购买了该楼盘一套房屋,并于当日支付了20万元定金。此后,李先生了解到该房屋类型并非住宅,而是“办公楼”,所占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已向购买人明确告知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情况,则购买人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土地的用途及年限,而在此后未经购买人认可而进行了变更,不论因开发商主动申请变更还是土地及规划部门依职权而作出变更,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开发商均应就此向购买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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