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农村房遭毁约 法院判赔偿房屋增值损失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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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10-08
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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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民郭女士8年前在房山买了村民的住宅,如今该房面临拆迁,村民为了大笔拆迁补偿款起诉郭女士讨房。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村民需要赔偿郭女士房屋增值的损失36万元。2001年,丰台市民郭女士到房山区某村买房,以4.6万元的价格买下村民芦某
市民郭女士8年前在房山买了村民的住宅,如今该房面临拆迁,村民为了大笔拆迁补偿款起诉郭女士讨房。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村民需要赔偿郭女士房屋增值的损失36万元。
2001年,丰台市民郭女士到
房山区某村买房,以4.6万元的价格买下村民芦某的一处宅基地和地上的几间房屋。郭女士随后花钱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和装修。近几年,村子周边的房价迅速上涨,去年芦某听说,村里很快就要拆迁了,自己卖的那几间房子能获得一大笔的拆迁补偿款。于是芦某向法院起诉,称该房所在的地属于集体所有,请求法院确认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郭女士腾退房屋。
被告郭女士则针锋相对提出反诉,要求芦某返还购房款,并申请对房屋的增值部分进行鉴定,索赔房屋装修款、区位补偿价等共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市民不能购买农民的宅基地和住房,因此芦某和郭女士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芦某应退还购房款4.6万元,郭女士应腾退房屋。考虑到郭女士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扩建,而且与当初购买价相比,房屋已经存在大幅度升值,芦某应对郭女士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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